※ 引述《slsamg7112 (碌克布萊)》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iRocks fb 更新啦
: https://reurl.cc/8DdEqb
: 人家已經找萬國而且表示和璽麟和解了,那摸快?
: 大家可以回家啦?
早上才在想,因為本人完全與法律專業無關,故以下敘述想請了解的鄉民們確認一下。
1.偽造文書屬非告訴乃論
這點應該沒有弄錯,這個前提沒有成立後面都不用談了。
2.冒名於網路上發言屬於偽造文書
這點我看有些網路文章是這樣說,但不確定實務上到底成不成立?
3.依據irocks所發聲明,璽麟公司的賴先生確實承認冒名向網路供應商提出DMCA。
4.若2.成立,則賴先生的犯罪事實已經確認,無論是誰都可以去報案?
想請問這種非告訴乃論,第三方應該向警察局報案或是去地檢署找檢察官?
若可行其實隨便哪個人甚至我自己找時間去報案就好...
若論述有誤請不吝指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