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順發的售後服務這樣是對的嗎?

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9-01-13 20:16:40
※ 引述《wintersea (……)》之銘言:
: 我在2016/12
: 在順發買了筆電
: 在店員的推薦下買了筆電的意外險
: 剛好在2017/3因摔到送修
: 前幾日翻到保證書
: 才發現有保到這條
: 打電話去詢問
: 順發店員~第一次說上面有0800的電話可以打。(打去他說他是延保,不是新品)
: 店員回說這樣他也沒辦法
: ~第二次說我現在才要求理賠,過太久了,賠不賠是保險公司的問題。
: 賣的時候怎麼不這樣說。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保險法第58條定有明文
唯有疑義者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事故之發生,保險人是否得因此主張非承保範圍而不予理賠?
實務上認定是不行(下略)
另按保險法第65條前段「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保險事故發生於2017年3月,中略,據此,保險人仍應按保險契約理賠維修產生之必要費用。
所以只要準備好(僅供參考,詳保險契約):
1.理賠申請書
2.送修單
3.維修發票或收據(須有維修單位用印)
4.螢幕破損相片(非必須)
提供給保險公司,屆時保險公司應按維修費用扣除自負額(如果有的話)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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