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購買到盜版windows7(轉自巴哈)-吉!都吉!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16-09-26 15:59:03
※ 引述《dzshdavid (立委)》之銘言:
: (原文吃光光)
: 沒想到事情演變至此...
: 上星期店家FB再度開張大吉
: 而這次它這次準備要吉許多人了(包括立委本人)
: 提告日期預計是9/29
: 怎麼辦?豪可怕喔!轉載也會被吉
: 真可謂吉吉復吉吉 林強當戶吉
: 附上在臉書被點名的發文:
: https://goo.gl/lNZksH
: 附上在巴哈被點名的留言截圖:
: http://imgur.com/GE4d2WQ
: 再次附上原巴哈討論串:
: https://goo.gl/psqPLl
: 補個電蝦點:
: 這次msi鎧甲貓的CP好高喔!大家建議立委衝一發嗎?
我是被告事主本人
我來簡單回應一下吧,我知道店家有在看PTT
所以有些東西點到為止了
因為我還蠻希望你提告我的,希望你不是只是隨便說說 要吉而已
我是被嚇大的阿...
還有我真的很缺錢啊 ....
1.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有權申請由被告在地的地方法院來審理,原告店家是住彰化吧 ?
那個 ... 我家離你家還蠻遠的,記得要早點出門阿...
2. 還有先搞懂"毀謗罪"的成立要件 再來吉,如果販售盜版是事實 不知是否構成毀謗罪 ?
如果原告 已知販售盜版軟體,仍執意要提告,這不知道是否構成誣告 ?
另外 濫用濫訴浪費司法資源 法官對這類原告 判決下來 好像對你都不太有利
3. 收到傳票後,我會感到很害怕 ....
大概這樣點到為止了 ... 我總不可能把我直接把我牌攤開給你看
你說對吧 ?
作者: goldensnitch (金探子)   2016-09-26 16:05:00
在外流傳不實事項,足以妨害被害人人格,構成該罪so"事實"很重要 法院認證的賣假貨可才真是有損商譽
作者: Spiralspiral (螺旋中的螺旋)   2016-09-26 16:19:00
臉書狂刪文 笑了
作者: l33tsupal33t (SPAWN)   2016-09-26 16:26:00
店家粉絲團狂刪文,不知道會不會又蹦一堆 推超強 洗留言
作者: goldensnitch (金探子)   2016-09-26 16:55:00
事主和解店家也告不成啊 "告訴不可分"聽過嗎
作者: lolpklol0975 (鬼邢)   2016-09-26 16:55:00
微軟表示:吵啥 真吉下去 賠的錢你幾輩子賠不完如果序號真的是 非法的 話 店家GG
作者: l33tsupal33t (SPAWN)   2016-09-26 18:32:00
有朋友拿序號問微軟客服,確定非法授權,大家可以去問看看
作者: goldensnitch (金探子)   2016-09-26 19:00:00
刑事理論上沒有 但實務上多是以原就被 由其涉及網路犯罪地怎認定 網路指原告電腦 還是網站伺服器所在還是犯罪結果地?彰化?那網路散播色情那不就全世界了最沒有爭議的就是被告之住所了 所以通常以原就被
作者: purplvampire (阿修雷)   2016-09-26 21:14:00
雖然誣告難成立,但還是挺你告回去
作者: goldensnitch (金探子)   2016-09-26 21:22:00
偵查階段就可以轉移至就近派出所 警詢通知書可不去能強制你去的是拘票 但證據缺乏檢察官是不會發的犯罪地<--行為施行地<--被告用電腦的地方不能用居所就用行為施行地來申請警察通知你 可以不用去 檢察官通知你就一定得去了http://tinyurl.com/gvje5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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