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及第51條,如果可以證明該商品
造成電腦燒毀的話,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主張一倍以下至五倍以下的懲
罰性賠償金。
所以原文說的這個金額,我覺得還好。
不過雙方進法院攻防的話,未必是好事。就消費者而言,勞民傷財;
對企業經營者恐有被法院認證,造成商譽損害。
如果我是消費者的話,如果法扶願意接這個案件,我會讓企業經營者
來個法院認證,反正對消費者而言,也沒有什麼損失。但法扶不願意接的
話,就看要不要打小額訴訟,花時間上法院演演布袋戲。
其實蒐集好證據,去找蘋果爆料,可能還比較有效率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