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 第一年Dual Status以全年RA報稅疑問

作者: qooo (小q)   2018-09-17 05:17:38
我跟我太太的狀況如下,
希望能用"全年RA"的身分來合併申報2017的稅:
* 2017七月: 持L1&L2簽證到美國工作
* 2018五月: 通過183天居住測試成為Resident Alien(RA)
通過爬文瞭解了
可以透過這兩個手段在2017年成為 Dual-Status
(A) File extension 延後報稅時間到五月以後
(B) 使用first-year-choice => 2017七月之後可被視為RA => Dual-Status
然後根據這裡的說明
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nonresident-alien-spouse
似乎你只要跟一個 RA 結婚,即使你是NRA
也可以在稅務的角度上被"視為"全年RA並做合併申報
我的問題如下:
(1) 如果夫妻兩人在2017年底的RA身分都是由first year choice得來的
上面的說法還成立嗎? 畢竟那時候還不是真正的 RA
(2) 如果真的可以以2017全年RA的身分夫妻合併報稅
但我們收到的一些關於利息/股息的報稅單據都還是給NRA的 (1042-S)
沒有收到給RA的單據 (1099-INT 1099-DIV之類的)
那我們應該怎麼報這些項目呢? 需要去要求銀行券商改發RA的所得憑證?
還是可以因為領到前就已經被預扣了30%的稅就完全不申報?
(3) 用全年RA來報的壞處目前看起來有兩個
a. 2017全球收入都要報,包括七月前在台灣的工資收入也得要申報
(但應該可以用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來減免?)
b. 有人講到醫療保險沒有保滿全年會被罰款,有人還有相關經驗可以分享一下嗎?
(如果真的要被罰款還真無言,在台灣也有自己的健保阿~~~)
花了很多時間做功課,
但第一次報還是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還希望版上的各位先進可以幫忙釋疑 非常地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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