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背景
我是持L1簽證 2016 Oct 個人赴美工作
所以2016的稅是用1040NR報的
老婆+2個小孩 L2簽證 2017 March 中旬才過來美國
所以今年報2017的稅 我一定是Resident Alien
老婆+2個小孩 first years 可為RA or NRA ?
本來已經打算用1040A 報MFJ
老婆在美無工作 但台灣部分還有部分收入
(1). 1月薪資+年終 (台灣工作1月底留停)
(2). 六個月留職停薪育嬰津貼
如果用MFJ (1)跟(2)都需要列入國外收入嗎? 還是只有(1)須列入
或是如果(1)+(2)的金額多於 deduction $6350 + exemptions $4050
我應該用MFS報扶養兩個小孩 + 老婆用1040NR排除(1)收入,不確定(2)收入可否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