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å¼)
2016-08-18 20:22:06修正第 21 條 第二項
原文為: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之一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其他規定者,處水桶
7日以上30日以下。
修正為: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本板板規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斷。
修正原因:
原本設計是要警告期內的人違反板規應加重,但是我寫錯了。修正之。
自2016.08.19 00:00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