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草案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3:59:57
因為要全面上市了
決定重新修正一次板規
這次先開個三天的公聽會
讓大家討論。
內容如下
作者: swattw.bbs@ptt2.cc (swattw.bbs@ptt2.cc)
標題: Fw: [公告] 鬥陣特攻板 板規 Ver.1.2.3
時間: Tue May 10 13:56:35 2016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之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
一條設立鬥陣特攻(OverWatch)板板規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板為鬥陣特攻討論板,故禁止任何非相關討論,蓄意違反此項規定得退文。
第 2 條
違反規定內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權限內之不等的處分。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第 3 條
板主得隨時依情況公告修正或者特殊處理辦法。
公告文應同時備份至精華區備查。
第 4 條
於本板發文,視同同意本板規範。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規定而不為處分。
第 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或戰略高手群組規者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第 6 條
文章包含標題、本文及簽名檔。
推文包含「推、噓、→」。
第二章、發文規範
第 7 條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更改。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同空白文。
發文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新聞]:Blizzard官方發布的消息
[情報]:非官方發布的消息、預測
[討論]:針對鬥陣特攻討論的文章
[實況]:實況鬥陣特攻文章
[心得]:遊戲心得或者攻略分享
禁止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條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內容過於空泛,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第 9 條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變更原作者之推文者亦同。
第 10 條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其他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影響本板秩序者。
文章經板主推文介入後,仍有二名以上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時,不受第二十六條之檢舉
人限制。
第 11 條
文章偏離主題,或板主認為不適討論者,得設定結案並中止回應(鎖定)。
文章鎖定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鎖定並回覆於板面上。
第 12 條
發表新聞或情報文者,應遵循下列規範:
官方新聞,限用[新聞]標籤。社交媒體或論壇之消息,應用[情報]標籤。
文章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若內容為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大意之翻譯。
簡體中文或顯然非台灣一般社會通念所能認知之中文者,應自行翻譯為台灣之正體中
文。
文章最後須加入個人心得。
第 13 條
實況文者之發表時間依下列規定:
每人每24小時限發表三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同一實況頻道文章間隔需大於6小時。
實況文章之範例格式為必填者,不得刪除。
文章內容為實況文,但分類錯誤者。
一個月內違反本條二次者,記警告一次。
第 14 條
發表買賣或交易文者,除其他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交易實體商品者,須至少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文章。
文章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必須填寫所有必填之項目。
實體商品限於電競周邊商品,或鬥陣特攻之周邊商品。
每14日每一ID至多發表一篇,同IP或其他顯然得認定為同一ID者,視為同一ID。
買賣或交易文,禁止下列事項:
不得於推文中販賣物品。
售價不得超過商品之定價。
自刪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者亦同。
違反本條第一項者,原文刪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違反本條第二項者,原文刪除,水桶30日以上,60日以下,得退文;
同時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者,水桶60日以上,併予退文。
第 15 條
問卷文非經任一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並需於文章最前方加註「經板主同意」。
學術問卷須同時具有研究者全名、指導者全名、研究單位、研究者聯絡方式。
商業問卷須註明研究目的、民調單位或研究單位等。
第 16 條
鬧板、張爸、CP、廣告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應特殊處理公告。
第三章、罰則
第 17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8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者,刪除之。
第 19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者水桶之。
違反本板板規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者應視情況水桶。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一條、第七條第四項處退文。
第 21 條
除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違反其他規定者,得記予以警告且得併處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
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或其他規定者,處水桶七日以上三十
日以下。
第 22 條
第十九條所稱之水桶,日數為7日以上60日以下。
一文違反多項板規者,水桶日數為180日以下。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處分至二分之一。
水桶之日數,應考量動機及比例原則。
第 23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六條者,處退文,併處水桶一年以上。
第四章、板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水桶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水桶。
第 25 條
經處分者,得於72小時內,寄信向公告處分之板主討論。並視情況減輕處分。
第 26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或建議。
檢舉期為違規時點後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第 27 條
本板發文限制,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不以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28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資料夾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兩個月為一次發放,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
第 29 條
公開投票,投票資格之限制應與本板限制相同,且投票日數最少不得低於三日。
第 30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五章、板主
第 31 條
增加板主,應經現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公開徵選之。
第 32 條
板主資格之限制,除依小組規外,由板主公告參選辦法。
接受參選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3 條
板主之選舉,採單人選舉制,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為當選。
第 34 條
板主違反本板第二章之規範者,經其他板主判決後,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文。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 35 條
板主不依其先後順序而有階級之分。其分工應共同討論,並公告之。
第六章、活動及賭盤
第 36 條
板主舉辦活動,由板主依情況訂定辦法。
第 37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設定,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第七章、附則
第 38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第 39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職權範圍如下:
┌情報:alen84204
├英雄:DDRMIX
│├攻擊型英雄:darpie0733
│├防禦型英雄:alen84204
│├肉盾型英雄:alen84204
│└輔助型英雄:alen84204
├地圖:DDRMIX/zsp7009
├創作:alen84204
└其他:alen84204
第 40 條
本板規經投票通過後,自投票結束後72小時施行。
本板規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警告名單:
kobe9527 2016.05.09~2016.11.09
修正紀錄:
作者: j23932 (信義亞當李維)   2016-05-10 16:10:00
哪裡可以檢舉違規啊,有個y開頭的摁摁喔喔無意義重複推噓到天邊了,還在那邊叫嚷別人發廢文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6:28:00
直接寄信給我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車牌)   2016-05-10 14:02:00
有更動的地方可以用不同顏色區別嗎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0 14:07:00
全部都有更改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車牌)   2016-05-10 14:11:00
第九條 應該也要加上修改? 還是刪除算是修改的一部分
作者: o07608 (無良記者)   2016-05-10 14:56:00
版上那一大串要不要鎖定了......
作者: jan9451803 (一秒車牌)   2016-05-10 15:21:00
問卷文的規定要不要也加一下?
作者: WarnLeadwar (F2P=P2W)   2016-05-13 19:35:00
發現板上有人聚眾吵架 結果卻不能檢舉.....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所以有人吵架引戰沒人想檢舉就沒事? 這樣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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