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這次事件以外
這幾年跟期權有關的案件還有
1. 2018的選擇權大屠殺
2. 2015的TRF事件
(註:TRF全名為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實際上就是一包外匯選擇權合約,通常是12期或2
4期,每個月比價一次)
其中TRF的事情前幾天才開過記者會
到現在都第五年了,事情依然還沒結束
但攤開合約一看,其實問題就很明顯而且一堆,主要以下兩項銀行就解釋不清了:
1. 做TRF的投資人為選擇權賣方,收權利金天經地義,但投資人根本沒收到or僅收到很少
比例(從交易契約可知)
2. 銀行對權利金的公式老是說明不清,甚至還有銀行說是機密(但實際上,用Black Sch
oles模型是可以計算的,局部波動率模型等等也可以)
綜合TRF的經驗,建議受害者還是要
1. 組成自救會應該會比較有力量
2. 把當初做交易簽的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跟ISDA合約拿出來比對,如果有不合的地方也是
一個施力點。而且這份合約應該錄音錄影且投資人應持有一份,如果銀行沒有,那也是一
個流程的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