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輕原油成交紀錄討論

作者: cosmid ( )   2020-04-26 00:08:45
先找律師確定一下
期貨交易法
第 71 條
期貨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
一、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
二、為期貨交易人支付必須支付之保證金、權利金或清算差額。
三、為期貨交易人支付期貨經紀商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 1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事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
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
四、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
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或同業公會,於依法或主管機關
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文據、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
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可能還有其他法條,大家可以幫忙提出來,
重點就是找好律師,寫好訴狀,
然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ps我星期一會先去元大銷戶
順便可以告一下金管會
期貨交易法 第 96 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
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
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
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 引述《zeroxod (開心過好每一天)》之銘言:
: : 推推推,現在已有鬧上新聞了,金管會已受理了,原po不用怕,贏多贏少而已~
: : 本案爭點(即對原po最有利的點):
: : 1. 當事人均有明確成交紀錄在0.05,
: : 即已平倉,自然無結算價平倉之理。
: : 2. 該元大期貨商未經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等法定程序或當事人同意,擅自將其國內
: : 帳戶保證金挪用至國外帳戶進行前揭所謂結算之沖銷,嚴重侵犯當事人財產權益。
: : 我先前的經驗,曾經親自直接去證期局找期貨管理組的科長陳情,當天科長與科員就我提
: : 的證據及我口述當場用筆電打出立案紀錄請我簽名,證期局下面有一單位是期貨管理組,
: : 裏面公務員是掌管國內各期貨商交易內控等行為管理。
: : 當然同時我有委任律師,但是我當初是證期局責成期交所調查後,期貨商高層就請我吃飯
: : 要跟我和解…
: : 後來都和解了,我也請律師撤銷提告。
: : 但是,雖然我和解,該期貨商後來還是被裁罰30萬元…然後2位營業員吊銷牌照…
: : 最後心得:法律會保障懂得捍衛自己權益的人。
: =_>=a雖然板主不太能說話啦。
: 但,我針對其他帳戶資金被挪用這點來說。
: 請,一定,務必,去找律師告下去。
: 私自挪用其他帳戶資金等同於你的財產放在銀行結果被銀行私自挪走,
: 靠,我們這不是中國耶!
: 那麼明目張膽的把你口袋的錢,強行轉移到他的口袋。是不是學了如來神掌啊?
: 我這幾天跟熱心律師板友討論,真的是越想越不對勁。
: 所以,明天好好收集資料,星期一請找律師開始處理吧。
作者: fire811 (今天起床是賺錢還花錢Q.Q)   2020-04-26 00:51:00
不要砲我,我也很討厭元大, 但看起來元大可以主張是依據第71條第2項, 行使轉移保證金?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20-04-26 00:52:00
人家理由是71之二 所以發生這件事情先出光金提走是保護自己
作者: dinotea (﹃﹄【綠茶】﹃﹄)   2020-04-26 01:20:00
72之4是指金管會同意?71之4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20-04-26 02:29:00
他主張清算差額吧 問題是清算差額不對啊
作者: angel902037 ((  ̄﹏ ̄)┘囧_▁▂囧rz)   2020-04-26 03:12:00
沒主管機關核准,頂多也是圈存不讓你領,跟移走有差
作者: bole (勇者小時候)   2020-04-26 07:29:00
資金轉走?那其他銀行的錢他轉不轉。元大的行為根本竊盜
作者: jing0607 (李探花)   2020-04-26 07:55:00
告起來,如果真有問題,動作要快,先保全證據,如果有信心,刑事的雙管齊下,行政的部分完全不可信
作者: hungchuan (自由飛翔)   2020-04-26 09:28:00
清算差額國內外的帳是分開的,期貨商不能擅自將客戶國內的錢轉去國外,元大如果真的沒經過同意就把原po帳戶的錢轉去國外,那等著被告吧
作者: hcwang1126 (王小胖)   2020-04-26 10:01:00
刑事下去 才可能高和解金 這是台灣 賭場出千慣了 你難得可以抓到一次 千萬不能放
作者: goodid520 (輔導科長:花姐)   2020-04-26 10:03:00
元大的話 還是乖乖吞了 人家金管會福利雄麾下元大捏
作者: Or3 (new life)   2020-04-26 12:57:00
對啊 原po自己有講 營業員還跟他說國內外帳戶的錢是分開的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20-04-26 15:54:00
國內外分不分開判斷很簡單阿,法官就問平常只放錢在國內能不能下國外嘛,如果不能下你憑甚麼虧錢的時候調國內來補
作者: Or3 (new life)   2020-04-26 16:16:00
這點元小真的很垃圾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20-04-26 18:31:00
最好是保證金用的時候分開算,結算時變可以自己合起來的
作者: goldduck (哥達鴨)   2020-04-26 18:39:00
營業員當然這樣講不然出金拿不回來讓你跑?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20-04-27 00:51:00
所以叫他去跟法官講啊XD
作者: sdtty (龍井裘德洛)   2020-04-27 07:45:00
以刑逼民是一定要的,公司長官也不想被關,你提告後,業務負責人才有“委屈“可以寫在簽呈送上去給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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