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Law-Service 看板 #1U79Qirl ]
作者: IanLi (IanLi) 看板: Law-Service
標題: [宣判] UltraSeven申訴Option板板主BreezeCat案
時間: Tue Jan 14 00:11:21 2020
主旨:UltraSeven申訴Option板板主 BreezeCat一案宣判
類型:組務申字號20200114-0
主文:UltraSeven申訴Option板板主 BreezeCat水桶判決一案
,撤銷板主原判,板主應解除申訴人水桶處分。
被申訴人 BreezeCat板主得使用貴板上事證自行重新判
決,本宣判並未拒絕其他事證違反貴板板規的可能性。
被申訴人 BreezeCat若有不服可至國家研究院 AboutBoards
板提出上訴,進行權利救濟。被申訴人需提新事證申請
再議請於七日內提出,逾期駁回。
本文同步站內信轉寄兩造與被申訴看板公示之。
務小財
財經法小組 小組長 IanLi 2020/01/14 之組經
章組法
說明:一、依據<<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與<<板主權力義務規
範>>,小組對所轄看板板主的被申訴案有處理的職
權。
二、經檢視申訴人UltraSeven板友訴由為 BreezeCat板
主判決引用<<Option板板規>> 2-D認為無視警告而
挑釁有挑釁意味,經檢視相關規定,板主答辯與判
例證據整理判決如下。
三、所爭之訴為#1U3PRLkT (Option)之判決 (詳見證據
附錄) ,原判決確為引用 2-D後依 1-A處分。而依
貴板需先違反通用板規 2-D,才能夠引用處分原則
1-A,而對處分的輕重屬於各看板依板規規定的自
治非本判決的涵蓋範圍。舉證的責任在於檢舉與申
訴人,小組藉由雙方答辯陳述所提示之證據逕行判
斷是否符合 2-D,合先敘明。
四、UltraSeven板主答辯文#1U3WsreF (Law-Service)
未能補充說明推文 (註 1,前後節錄於附錄所爭之
文章 /推文) 為明確禁止討論或列出相關的歷史資
訊,故無可謂挑釁與無視警告,因此未能符合 2-D
。
註 1
→ BreezeCat: 我覺得是不要拿有人罹難的消息來作文章好QQ 01/02 14:20
→ BreezeCat: 各位自己克制一點 01/02 14:20
五、就原該篇文推文若要以行情無明顯關係視同內容無
意義,實則牽涉甚廣,故本部不予採用;在此尊重
看板自治與板主裁量權但也要注意執法的一致性,
並在判決充分說明讓板友理解,避免先判決而後補
充的情形,另也請申訴人尊重各看板板風。
綜上所述撤銷板主原判,判決如主文。
證據:
UltraSeven板友申訴文
#1U3QW3RW (Law-Service)
[申訴] Option版主BreezeCat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577953283.A.6E0.html
作者 UltraSeven (神奇小熊在我家) 看板 Law-Service
標題 [申訴] Option版主BreezeCat
時間 Thu Jan 2 16:21: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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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 :UltraSeven
看板板名 :Option
被申訴人 :BreezeCat
申訴訴求 :解除永久水桶
申訴內容 :不服判決內容
https://www.ptt.cc/bbs/Option/M.1577948885.A.B9D.html
事由:
因2020/01/02國內發生黑鷹直升機墜落事故
本人想起過往歷史上數次黑鷹直升機墜落事件後
股市常伴隨下跌之巧合 故於推文與版友分享
版主依下述版規予以水桶 本人深覺不服!!!!
2. 通用板規
D. 本版反對人身攻擊、重複類似論述、造神運動、內容無意義、誇大引人注目、挑釁
等等,版主主觀處以處份1-A。
1. 處份原則
A. 初犯警告砍文,二犯水桶一個月,三犯水桶永久水桶+劣退處份。
由於UltraSeven 版友已經三犯 故處以永久水桶
判決理由如上面網址內所述
UltraSeven版友在推文後 已於14:20推文告知其行為可能有違反版規之餘
但仍於後續推文試圖影射相關消息與行情之間的關係
視同無視警告 有挑釁意味
且內容與行情無明顯關係 視同內容無意義
UltraSeven版友的相關行為已多次受版規提醒與處分 仍未改善
故依版規處分
申辯:
判決理由內的第一個邏輯是版主有先警告
因為本人無視警告 所以推論在挑釁版主
→ BreezeCat: 我覺得是不要拿有人罹難的消息來作文章好QQ01/02 14:20
本人認為版主的警告沒有明確指出本人已經違反版規
如果要說本人有挑釁版主的意圖超過合理推論的範圍
再者本人後續的推文 也無提及2020/01/02國內黑鷹直升機墜落事故
全部都是在講過往歷史上黑鷹直升機墜落後與美股漲跌的對應關係
難道只要有人罹難後 就連歷史也不能講了????
那311大地震 印尼海嘯 死的人更多 對股市有影響也不能講嗎????
本人認為以此作為判決理由完全說不通
2. 通用板規
D. 本版反對人身攻擊、重複類似論述、造神運動、內容無意義、誇大引人注目、挑釁
等等,版主主觀處以處份1-A。
通用版規內規範違規的內容如上
本人的推文沒有對任何人人身攻擊
每一條推文講的黑鷹直升機墜落事件都是獨立分開的
只是拿來類比而已 應該也算不上重複類似論述
因為作股市分析 事件的橫向類比本來就是很正常的分析方式
本人也沒有造什麼神
在判決公告的推文裡 也有版友為我聲援
可見內容有無意義是因人而異
有些版友也覺得我的推文有意義
我推文的內容都依照歷史事件客觀論述 也無誇大之嫌
版主雖然可以主觀判定違規
但判決理由著實令本人不服
故此提出申訴 望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