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戴資穎案 呂秋遠:羽協收錢應打奧運
2016-08-19 08:55 聯合報 記者何定照╱即時報導
里約奧運羽球女將戴資穎穿非國家隊品牌球鞋,遭中華羽球協會送懲處。
律師呂秋遠今在臉書貼文指出,根據契約相對性,戴資穎根本不受羽協與簽約對象Yonex
的約束,要檢討的問題應該是羽毛球協會大老究竟怎麼用錢?廠商花了大筆的錢贊助羽毛
球運動,他們到底是把錢用在奧運選手身上,還是用在雲深不知處的地方?然後再要求「
幾乎」沒直接受益的選手,配合廠商的要求?
呂秋遠也指出,廠商也該檢討,為何沒監督贊助的錢究竟在哪裡?如果協會收到錢,但是
會員沒收到錢,會員為什麼要幫他們宣傳?有本事就去叫簽約的理事長幫他們打奧運。
他也指出,羽協的前任理事長二月才剛酒駕,現在要當立委(郭正亮),「正在相忍為國
」,應該沒空打奧運。
呂秋遠指出,契約相對性,就是契約只能拘束簽約的人,沒簽約的人不會被拘束。所以,
如果Yonex希望贊助羽毛球運動,跟羽球協會簽約,要求以後協會的會員比賽時,都要穿
他們的產品,這個契約只能約束Yonex跟協會,前者有給錢的義務,後者有要求協會的會
員穿著產品的義務。
呂秋遠表示,根據契約相對性,戴資穎雖然是協會會員,但不是協會。違約的那一方是協
會,不是會員,戴資穎不會受到這份契約的約束,換言之,戴資穎沒有違約,所以Yonex
不能依契約處罰她。不過,如果戴資穎跟協會有簽訂契約,或是有會員守則、協會章程等
等的規範,要求協會會員都應該穿著協會指定的裝備比賽,那麼協會或許就有權利處罰會
員,這也是「契約相對性」衍生出來的結果。
不過,呂秋遠認為這樣的處罰不見得合理,因為羽協是非常特別的組織,這個組織透過國
家賦予特權,球員必須、只能加入這個協會,才有可能參加比賽,沒有別的選擇。如果這
位選手球技過人,如果沒有協會的推薦,這位球員的運動生命也幾乎完結,除了職業比賽
以外,選拔規則、人選、教練指定、經費補助,都由協會操作,在這種情況下,選手並無
抗拒簽約的權力或能力。
呂秋遠指出,羽球協會既是唯一代表台灣參加羽球國際組織的協會,也是台灣選手唯一可
以參加的協會,然後協會跟廠商簽約收錢,把錢「不完全」(我講得很客氣)用在這些選
手身上,再要求選手一定要穿著廠商的產品,選手怎麼能接受?
他說,如果你是選手,又能非常滿意的接受,「那我也是醉了。」
http://udn.com/news/story/7/1905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