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中華羽球協會有權賣掉戴資穎的腳嗎?

作者: nike00000000 (總動員的進步,提升人類S)   2016-08-18 20:23:01
標題:
中華羽球協會有權賣掉戴資穎的腳嗎?從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的規定看起
文:黃沛聲律師、王芊茵法務專員
內文:
日前媒體報載中華民國羽球協會(以下簡稱中華羽協)因為台灣羽球選手戴資穎參加奧運
時所穿的球鞋為其長期個人贊助廠商——勝利體育(Victor),而非中華羽球的官方贊助
商——Yonex,故中華羽協欲就戴資穎未穿著官方贊助商球鞋一事做出懲處,就《民報》
報導:
戴資穎曾陳情 盼穿貼除Logo勝利球鞋上場
羽球協會收到戴資穎陳情書,四月下旬曾發公文給戴資穎,公文中強調協會已與贊助商簽
訂合約,希望選手配合,彰顯團隊代表性。協會在公文中也強調「自2014年簽約前,已告
知國訓中心轄屬選手『須逐步適應』Yonex提供的裝備。」協會認為已經歷時兩年,選手
有足夠時間適應,希望戴資穎遵守規定,「若有違反協議會規定,將提報紀律委員會懲處
。」而戴資穎披上國手戰袍,卻未穿著Yonex的鞋子出賽,讓贊助協會的優乃克公司難以
接受,希望羽球協會依合約處理。
此舉再次引發國人的對於球員權益的關注。
讀者一定會好奇,中華羽協要求戴資穎一定要穿著官方贊助商的鞋子才能夠代表台灣出賽
究竟有沒有合法依據?戴資穎穿著自己贊助商的鞋子出賽,有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的規定
?本文將藉此事件,與各位讀者簡單介紹單項運動協會的權力,還有國際賽事上對於贊助
的規範,以及單項運動協會與贊助商的合約又是會如何影響參賽選手的權益,甚至運動生
涯。
一、中華羽協與Yonex(以下簡稱「YY」)的贊助商合約
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基於合約所發生的權利義務,是僅對於承諾的雙方發生拘束力。也
就是說,在任何個別合約中所約定的事項,僅會對於簽署合約的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上的
拘束力,而對於未參與合約的第三人而言,是不具任何效力的。這在法律上叫做債權的相
對效力。
換句話說,在戴資穎的案例事實中,與YY簽署贊助合約的是中華羽協,合約內容據報載,
是「依照中華羽球協會和贊助商(Yonex)的合約,國手必須換穿國家隊的YY球衣,球拍
線上不能畫上Logo,還需換穿Yonex的球鞋」,因此參與這個合約的雙方當事人就是YY與
中華羽協,依據債權相對效力,當然是只對YY及中華羽協發生拘束力。那麼,為何可以對
於奧運的羽球參賽選手,如戴資穎等人產生拘束力,而必須遵守這個贊助合約的規定呢?
最主要的原因來自於國際奧委會的規定,要參與奧運等級的賽事,羽球選手「必須」透過
中華羽協的「推荐」才能參與,因此,簡單的說,只有「遵守國際奧委會規定」「中華羽
協規定」的乖寶寶選手才會被中華羽協推荐而取得「參加奧運權」。若不遵守規定的壞學
生,就不會被中華羽協所推荐,也就直接不准出賽。因此這也是所有國內球員莫不對於各
種單項運動協會(例如本文所指的中華羽協)的規定言聽計從的根本理由了。
故本文接下來要進一步來看,國際奧委會、中華羽協對於贊助跟授權的規定為何?中華羽
協的規定又合不合理?
二、國際奧委會、國際羽總與中華羽協對於贊助的規定
本次的爭議涉及兩個組織的規範,一個是國際奧委會,一個則是國際羽球總會(以下簡稱
國際羽總),根據奧委會憲章第40條規定,若運動單項協會(例如國際羽總)有針對奧會
設計相對應的規則,經事先取得奧委會核准的話,則國際奧委會尊重各單項運動協會所制
定的規則優先適用。
其中先就國際奧委會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只有奧運官方贊助商可以在行銷活動上提及奧林
匹克,並將旗下贊助的運動員表現和奧運做連結;而對於服飾上的識別廣告,依據奧委會
憲章第50條,原則上,除了與國際奧委會正式簽約的官方贊助商以外,不得在奧運會場上
出現商業或廣告的標誌,亦不得出現任何政治、宗教的規定,受規範的主體包括運動員、
隨隊教練及人員。但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是設備或是服飾的製造商僅僅秀出品牌的識
別Logo,只要該Logo 不是特別為了奧運而設計加工過的話,都是許可的。又根據奧委會2
016里約奧運對於奧委會憲章第50條所做的解釋,選手鞋子只要是在開賽半年前已經在一
般通路銷售的產品上有的廠牌識別,都符合規則。
(編按:【鞋】所有鞋類項目可有製造商的識別,一如在賽事舉行前6個月內普遍性使用
在零售通路銷售的產品一般。)
因此從國際奧委會的規範來看,對於制服的要求,僅在上衣、裙褲及襪子,並未要求國家
代表隊必須穿著統一的鞋子,當然並沒有任何強制選手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鞋子的規定。
那麼再來看在國際羽總是否有限制呢?
國際羽總在一般競賽規則第23.6條,有特別規範旗下的會員協會(例如中華羽協)得授權
贊助的範圍與格式,根據規定會員協會人員若是要在上衣、裙褲的下方打上會員協會贊助
商的Logo的話,必須先取得國際羽總之核准。但是更重要的是,其明文規定在正式參與比
賽的時候,來自協會會員的選手「不一定」要穿上帶有贊助的服飾。
(編按:如果選手在比賽期間穿著有廣告的短褲、裙裝或下半身服裝,其上的廣告必須同
時獲得會員協會與國際羽總的同意。所有協會成員的選手們在比賽期間不一定需要穿著有
廣告的短褲、裙裝或下半身服裝。)
也就是說,無論是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都沒有對於會員協會(中華羽協)所推荐的國家
代表隊員在參賽時必須穿戴官方贊助商的品牌球鞋的硬性規定。這樣的規定符合讓球員正
常發揮的配備最大彈性,自然合理。
三、結論:中華羽協以商業凌駕體育,濫用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權力,難以苟同!
更何況是在里約奧運期間,戴資穎選手所穿著的羽球鞋,雖然是由勝利球鞋所製作,但在
奧運期間所穿著的鞋款,已經去除掉製造商Victor商標,說實在的,已給足了中華羽協面
子,依上述的規範來看,戴資穎並沒有違反國際奧委會或是國際羽總的任何規定。因此,
所謂上場必須穿著官方贊助商的產品,不能有其他廠商Logo云云,顯然是基於中華羽協妥
協於商業贊助而定的內部規定。
本文認為,中華羽協的內部規定,利用自己身為國際羽總國內「唯一」會員協會的權限,
以「不推荐」來限制國內球員出賽權利作為要挾,強制要求選手只能穿贊助商Yonex的球
鞋,否則懲處,影響出賽,此舉顯然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濫用了國際單項運動協會會員
權力,這樣的內部規定本身就值得檢討、廢除!怎會反倒回頭揚言要懲處選手?邏輯實在
令人難以苟同!
出處:
http://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7020
作者: kavalan1979 (天人菊的夏天)   2016-08-18 20:42:00
各種【邪穢】無誤。
作者: Dissipate (雲消霧散)   2016-08-18 20:47:00
呵呵 覺醒公民搞爛鬼島以後 以為國際贊助慣例也會屈服這些光說不練的法律智障嗎
作者: wam1029 (waiting)   2016-08-18 20:48:00
重點就是羽球沒有職業化 無法以個人名義參賽
作者: assassinbat (AA-小黃來了)   2016-08-18 21:23:00
雨邪要挑戰蚌邪了嗎!?
作者: KiddKg5566 (雞德K雞5566門車站的草)   2016-08-18 21:29:00
反正已經被kmt荼毒多年了 有差嗎? 還不識繼續投kmt讓自己被荼毒 不被kmt荼毒 然後不投kmt 比吸毒還難過
作者: king110054 (Shawn)   2016-08-18 21:39:00
只有邪穢能夠超越邪穢!!
作者: vvvvaaaa (s9545114)   2016-08-18 21:55:00
獗擤青年鬥完政府開始鬥協會了,下一個要鬥運動員了嗎
作者: donotggyy (不要機機歪歪)   2016-08-18 21:59:00
2樓完美呈現藍腦的邏輯
作者: weidolphin (dorawei)   2016-08-18 22:08:00
作者: thisis347 (竹竿)   2016-08-18 22:10:00
2樓的智障應該是自我介紹?
作者: yianhua (中華民國最菜公民)   2016-08-18 23:29:00
今天看田徑,牙買加國家隊也有人穿愛迪達鞋子牙買加200公尺女子金牌鞋子穿nike,上衣是puma
作者: kevinshyu (仁)   2016-08-18 23:37:00
看現在正在比賽的羽球女單四強賽,日本鞋拍就是例子
作者: Burnamm (花引茶香 茶因花濃)   2016-08-19 10:27:00
本文專業推 爛規定趕快改正
作者: JDraxler (綠知)   2016-08-19 10:37:00
雨鞋的人名丟Google出來不是KMT……
作者: tatiyoungna   2016-08-19 13:37:00
推!酸民快點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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