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DavidJam違反板規A-7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09:01:08
【具體事證】
◎被檢舉人 :DavidJam
◎被檢舉文章:Re: [心得] 862(雷) (文章編號: #1OxsOoep)
◎被檢舉內容:簽名檔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09:25:00
有種東西叫做警告 不曉得你是否用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09:34:00
這個案件非常明確,必須優先適用A-7,不是版主個人感覺案件還好,就跳過A-7規定,自己改判警告A-7條文並沒有給版主使用警告的權利另外警告也是一種處罰,未來指正與警告會分開詳列使用時機
作者: BanPeeBan (踢屁屁)   2017-04-14 09:39:00
簽名檔?!廠廠板規 廠廠檢舉人
作者: udm   2017-04-14 09:41:00
我只覺得尾大要進水桶了....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09:43:00
所以才有c-4的條款不是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09:45:00
c-4是版主群協議後才能做的決定,但我和y大已經分開判決再者c-4有點爭議 其實我和y大討論過,覺得c-4不能隨便使用。c-4有瑕疵,其實像板皇條款,只要版主協商好,就可以無視版規任何規定,優先適用c-4。容易造成判決不公。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09:50:00
c-4的爭議會是什麼?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09:51:00
心情好喜歡你就用c-4幫你除罪,心情不好嫌你煩就回到原來版規惡懲你我和y大已經決定 任內不會動用這條版規當初007 集滿三個x1 卻因此c-4 而避開A5的處罰,再再顯示版主裁量過大c4條文的存在,容易讓版主有私心,就判決不公。未來版規修正告一段落 會考慮廢止c4條文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09:59:00
所以就是廢除警告制度對吧?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10:02:00
不是的,請你不要誤會,是廢止c-4這種版主過大的裁量權,c1~c3的警告沒有要廢除呀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10:03:00
3所以微罪、操作失誤跟非蓄意將來怎麼處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10:04:00
其實 指正規定和 c1~c3的警告 版規5.0以前就有。反而v5.0以後 刪了指正規定,反而多了c4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4 10:38:00
色情文主要只是要禁止18禁的那一類的東西不要太拘泥於文義解釋 否則連魯夫露點 都會被桶縱然你認為打手槍 是性愛動作 但你會因為這三個字起任何生理反應嗎?再來是嚴重沒有涵攝 沒有解釋色情文的範圍也看不出來是哪一句話違反色情文 所以我才猜是「打手槍」
作者: chean1020 (嘻嘻)   2017-04-14 11:03:00
這有點太嚴重了= =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11:19:00
現行版規沒把色情文的範圍具體規定下來,未來是否像C洽版一樣,詳細條列會討論後再決定。另外版主審查此類文章時,版主間的好球帶會不同,版主審查的尺度上會有差異,版友也無須太氣憤,當初制定檢舉處理原則,容許第二版主複審,就是要維護版友權利。只要版友認為判決不公,三日內可向另一版主提複審,我們版主間判決彼此獨立,彼此尊重,版友可以提複審,還自己一個公道另外d大說的沒錯,我確實是因 打手槍 這個字詞認定為色情文但我寫判決時,想趕快寫完發出去,所以漏了應該要涵攝,經d大提醒,已在內文修正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17-04-14 11:44:00
判太嚴重了,快變文字獄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11:55:00
嗯嗯 我也覺得判太重,但身為版主依現行版規執行,不是自己感覺大題小作,就漠視跳過本有A-7規定,自己改判警告我會儘速修正版規來避免此類事情再次發生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4 12:26:00
C-4還在 你們就已經決定未來不會有合議 不也是漠視既有板規的一種行為嗎?合議判決都會出現爭議了 獨立判決出現的機會又更大
作者: nicetree (nicetree)   2017-04-14 12:29:00
判太重是你解讀板規的問題,結果你反而去修板規而不是調整你的尺度?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4 13:48:00
法律有種觀念叫惡法亦是法,再未修正前都該遵守我和Y大想法都一樣,在沒修法前,版規怎麼規定就怎麼處理。不能放任自己過度裁量不動用c4版規處解決這個問題,就是因為c4有個前提,要版主群協議後才能判決我們是獨立審判,所以不能使用c4條文我最無法接收判決可因版主間協商好,就漠視版規原有的任何規定,而自為判決。這樣的行為容易造成版皇心態,只要掰說板主間協議好就能凌駕於所有版規規定,看你順眼用c-4不罰你,看你不順眼就回歸正常途徑開罰現行版規有很大瑕疵 我會努力修法來因應各種狀態,而不是自己調整尺度來配合最後補充說明 心理學有一種術語 叫團體迷思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12:00
不同意這個判決以你的說法要尊重版規的情況 C4並未被廢止 為何不適用?你與Y版主的共識為何能比神聖的版規大?你再未公開廢止C4前,C4都應適用,前幾位版主也解釋了你依然堅持原判,是否以之前許多版友說的版皇有些類似?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1:42:00
不是的 一開始就決定獨立判決 也下公告檢舉案處理原則是一上任不到三天就發布,屬於新法公布事後逐漸修法時,發現c-4問題,C-4其實問題很大過去版主群不是也是憑狀況,選擇要動用還是不要動用c-4版規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3:00
我只是覺得你堅持要執行A7 卻堅持不用C4 有邏輯上的問題惡法亦是法 是你說的 C4也沒有公開廢止過 為何不能用?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1:54:00
我和Y大觀點認為 A類與B類版規才是真正的主體版規,C-4版規與AB類打架時,應該是要優先適用AB類,而非本末倒置C4最大的問題 就是給版主太大裁量權 這是要絕對避開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5:00
那再回歸這個案子上,我覺得幾位前版主說的沒錯 你自己也承認有問題,這時為何不把C4拿出來用?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1:57:00
C4規定 只要版主群認為屬於微罪或犯意不明顯時就可以動用該條c4一切以版主說的為準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1:59:00
我不是版主群 我也認為屬於微罪 且犯意不明顯啊= =所以我才覺得這個判決有問題啊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2:01:00
那我現在就可以告訴你 我就是現任版主 前版主不是意見我的意見最大, 我認為該版友犯意非常明顯,不適用c4版規仍回歸到a7處分c4只規範版主群討論後就可以動用 所以即便版友如何鬼叫版主也可以說 我遵守版規呀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03:00
喔 原來如此 那就早點說啊 扯來扯去說那麼多還以為是能溝通的版主呢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2:07:00
總之 既然大家提出這個爭議點 我下禮拜就會先提前處理c4條文,並端出配套方案我很早之前就要修c4版規, 認為即使要動用這一條,一定要有使用前提只是y大勸我 這條先放著 反正我們倆知道不要隨便亂用就好等到版規全部修改完後再來廢止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14:00
最後再說一句 我覺得此案無犯意 屬微罪 可適用C4由版主決定警告或無罪 你要堅持原判,我也沒有任何辦法了並不是要找你麻煩,而是此案以"現行版規" "應該" 這麼判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2:18:00
A大你能明白嗎?若C4條文一直存在,版主就能用我剛剛賴皮方式不理會大家的意見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19:00
我沒說什麼啊 那是你權利 我也只是建議一案歸一案 我覺得此案判決有瑕疵 就這樣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2:21:00
我之所以不會動用c4版規,還有一點 我真的覺得打手槍是令人非常反感的字詞我相信 向我檢舉的人 也有相同感受男性看待這個字詞 可能無所謂 因為男性視為天經地義 女性看來就是非常不舒服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24:00
所以這不就是版主的主觀判定嗎? 跟C4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2:25:00
然而這是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大家與其說服我改判何不建議被懲處人向另一版主提複審當初的複審制度就是為這個狀況而特別定出來,司法獨立判決c4有個 心理學術語 叫團體迷思 所以更不會採用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02:30:00
老實說 團體迷思 不適用這種情況...可以不用再提了C4一定有其當初設定的原因 也許後來有被濫用不得而知版主要動這條我是沒什麼意見,但是好是壞我就不知道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03:09:00
^^我倒覺得團體迷思 非常適合解釋c4這種版主群協議後所作的決定我承諾下禮拜會優先處理c4版規,並將c4版規廢止並研擬好配套措施來,因應原先c4版規所要處理的問題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09:53:00
甚麼叫做「不舒服」?我也覺得桃之助讓人不舒服 所以要禁止討論桃之助?應該先去思考色情文歷來判決的標準 去想想為什麼要設色情文規範 再做出判決 不要拘泥在文義解釋 或是主觀情緒最後建議c4是必要的 否則永遠都會有板眾以板規文義檢舉輕微情事 以至於影響板上討論的言論自由c4的存在 不是板主自由心證 而是板主在侵害言論自由 與板規文義解釋下的裁量空間 本來就是最後的手段向另一個板主請求複審 會造成「裁判矛盾」為什麼兩個版主見解不一樣?那之後要聽誰的?在板上討論 應該怎麼守板規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1:12:00
d大 從一開始 我們倆的參選文就清楚指出,不會干涉對方想法我們倆都是不想要逼對方 接受自己的想法,尤其這一點在判決上是非常堅持的,再當初還沒做出任何判決,就已經決定這麼做了你們雖然過去有豐富的管板經驗,但不能夠因此必須要求我們要和你們同一個參考思路我們算是新作法,新創新,沒有試行一陣子並不知道真正效益我們的政策好壞會受到評價,雖然不敢說絕對正確,但這是不同以往的模式我已經開放版主任期制,最多我也只能做一年的版主,如果這個政策真的不好,大家會踢我下來的,至於你說的 萬一兩個版主判決不一致 怎麼辦,這個問題自從A大發問問我後,就一直懸在我心理。當下我也無法解決,但是經過沉澱思考後,我和Y大終於找到了解決方法現在就在家裡打新版的檢舉案處理辦法,禮拜一就會再公布,到時候再請你們給意見最後補充 c4條文存在 告訴我們現行版規的嚴苛與不合理性,才會用c4來處理這些微罪的情形過去你們的做法是 版規雖然很嚴厲,但大家不用太擔心,有c4幫大家檔掉處罰但我和Y大則選擇,從根本問題做解決,版規就是太嚴苛及不夠完善,才有c4條文授權版主自由心證的權利,如果把版規修好修完備了,自然就不會動用到c4條文c4條文當初立法雖用意完善,但版主濫用則傷害影響甚大就我現在看來 c4版規 弊大於利c4版規,若加上過去的引戰條文,根本就是集大成的惡法版規過去引戰條文同樣賦予版主很大的裁量權,是否引戰全憑版主個人認定一個版友生殺大權 全落在版主 說了就算,版主可以不解釋他為何認定是引戰如今我也把引戰條文具體明確化,規定就擺在那裡。版主不遵守會被版友批評另外 我和Y大的相處模式 是立法採協商制定版規,行政則是分工合作來辦活動,判決才是採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界的基本法則,一審往往也是一人法官為之c4版規是個毒瘤,你不能否認將來絕對不會有版主濫用的情況發生我的做法是砍掉 關上這個後門 然後再制定配套措施來因應最後 我並沒有說 我將來不修改色情文的規範,在我還沒修到這條版規時我會按照現有規定來處罰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19:00
用法學方法來解釋網路社群規範 會有很大問題更何況用一知半解的法學知識去解釋就算你們互相不干涉 也不能夠有A做決定 B複審的作法因為你們兩個應該有同樣的權力 並且做出的決定不能相互牴觸 不然絕對會有裁判矛盾的問題司法獨立 也不能裁判矛盾 懶得解釋太多 簡單來講不要用一知半解的法學理論來管理網路社群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24:00
放心 將來絕對不會有你說的判決矛盾的問題我們已經找到解決方法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24:00
甚至誤用甚麼「團體迷思」的專業名詞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25:00
如果你只是在乎判決出現矛盾的話 那個問題已經解決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25:00
再來是 所謂的版主 沒有甚麼權力分立的問題 這也是誤用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26:00
你何不靜待我禮拜一的公布呢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26:00
網路社群既然是由板主決定所有事物 包括板規制定、判決等就沒有所謂權力分立的問題最後一句 別迷信法學方法可以管理網路社群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28:00
d大版主 你說的任何事情 都可以蒐集任何資料 用[版務]分類來討論沒有關係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28:00
網路社群就是標準的人治 無須「法治」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29:00
正因為網路社群既然是由板主決定所有事物所以人治的我 決定 海賊版要法治的原則 不是嗎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30:00
錯 你是以法治之名 行人治之實 別想的這麼偉大法治的原則 至少應該要讓法律可以直接反應民意你只因自己的主觀 就能決定 再推託給板規 說惡法亦法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32:00
是我決定了 海賊版 將來要走的方向 我不循舊規執行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32:00
那你何必依循色情文板規?再推託惡法亦法?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33:00
制定法律時 我不是禮拜就公布版友公投的機制這不就是開放讓版友制定版規的權利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34:00
你以為網路社群的使用者都那麼閒 那麼願意制定板規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34:00
制定版規我採開放制 但判決採獨立制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36:00
真正是重大的版規修正,大家都會跳出來選 之前的政治文 劇透文不是嗎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37:00
那是因為板主真的沒辦法 爭議真的很大 才有需要公投但不是所有規範都由公投解決 你以為這樣可以訴諸民意但這樣是無法完全反應民意的我所謂網路社群是「人治」而不宜法治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39:00
我當初的參選文 就說制定版規時會開放討論,而判決則依法行政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39:00
是因為網路社群使用者 變動太大 有時候根本不會參與板規討論 因此重點 只是如何可以迎合風向 就是好的板主跟現實生活不同的是 板規需要根據「風向」調整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1:00
我無論逼你認同我的想法 但請了解 網路言論也是社會現象的一種,法治才是好的做法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42:00
但現實的法規範則需要穩定 用法學思維套用網路社群不聰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2:00
請你回顧我的參選文 我當初就清清楚楚說明 上任後會大幅修改版規,並減少許多版主的裁量權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4:00
對我而言 實現參選諾言,公平公正是最重要的 什麼什麼看風向做決定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44:00
當你自己割裂成行政、立法、司法時 就忘了你才是決定者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5:00
是的 我今天說做的決定 所說的話 一律概括承認 成功失敗由我負責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46:00
那請你記住今天這篇文章的標準 並且記得所有談論性愛動作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6:00
我之後判決被批的一文不值 真的沒有關係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47:00
的 都不適合存在於本討論區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7:00
y大會幫大家平反 而一年後投票決定我的下臺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49:00
我開放版友可以討論版內任何關於版務的議題批評判決不公也是討論在版務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50:00
那我好奇 先前的置底閒聊區中 討論ㄐㄐ的 算不算討論性器我需不需要自首來 爭取被水桶的機會?討論ㄐㄐ 你會不會不舒服?
作者: tim8333 (悠閒。)   2017-04-15 13:52:00
文字獄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52:00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53:00
當時沒人向我檢舉呀 ,現在無法做假設問題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3:53:00
現在我在這裡檢舉可以吧!?還是一定要用制式的檢舉程序哩?
作者: tim8333 (悠閒。)   2017-04-15 13:54:00
打手槍 用手打了一下手槍 手好痛 因為手槍太硬手槍這詞是台灣人擅自汙染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3:56:00
這個推文也超過10天,依規定無法再檢舉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02:00
那這篇應該也能檢舉了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04:00
如果真的需要有人來檢驗你這套邏輯是否行得通 我願意當第一個 我等等就發文討論性器 跟性愛動作好了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05:00
板主使用自創分類於版上發文 並在文中重複違規內容請問板主這篇文章是否也符合A-7色情文條件?此外 這篇推文版主及其他板友多次提到「打○槍」是否也能依色情推文處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07:00
這是屬於版務討論,重複討論只是宣導觀念只要大家循正常模式檢舉 我就會處理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09:00
所以在板務討論中「打○槍」不符合色情條件 但在簽名檔就算符合色情要件 難道在板務討論提到「打○槍」不會覺得不舒服?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10:00
目前只規定文章要使用分類 沒有限制不能自創分類ptt分類只能規定8個 目前沒有罰自創分類 其實只要文章內容與海賊王有即可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17:00
還有一點這很好玩 若有人用回文的方式回覆這篇文章且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18:00
惡意踩線就不處罰 不經意踩線就處罰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18:00
保留原內文 請問是否違反A-7?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20:00
你們的惡意踩線 背後的用意 已經告訴我一清二楚 這時因為判決不公的做法 不是真的要討論色情的意圖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21:00
那原po真的有討論色情的意圖嗎?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22:00
惡意踩線 就是真的知道討論打手槍 是會讓你不舒服的阿為了故意讓你不舒服而討論打手槍 這樣不應該處罰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22:00
然而 被懲處人 簽名檔的背後用意 我認為與色情文有關 當然他可以透過複審再次表達他的想法 複審會回他公道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23:00
別把責任推給其他板主拉先把責任推到法規惡法亦法 現在又要推給其他板主嗎?我就是擔心 他沒有申訴 結果到底下一次能不能討論打手槍?還是連討論ㄐㄐ都不行 這樣可能要先提醒翻譯sbs的人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25:00
我之前說的一清二楚 版務問題開放討論 若要討論色情文的規範 大家請開闢第一篇[版務]文章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26:00
Z-20-3-5-1他到底是在討論心得文還是色情文?這看不出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26:00
所有人都可回[版務]的回文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27:00
我想回應判決阿 不行嗎?到底[判決]能不能回文啊?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29:00
你們怕他沒有申訴為何? 那是他的權利 他可以選擇要不要申訴 或服了這次判決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29:00
他可以不要阿 但我想知道討論打手槍 在本版會不會再被處罰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0:00
我不想聯署 想知道現行規範下 討論打手槍 會不會再被處罰想知道另一位板主怎麼看或者未來是一定會被處罰的嗎?再來 麻煩板主回應我 [判決]能不能回文我怕到時候板主主觀覺得不舒服 濫用公告文桶我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31:00
不同案件 不同人審理 無法給你正確答案 但我可以確定你們現在說的打手槍 都是在探討版務而說的 絕對不會處罰你們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2:00
好的 那另一個問題可以回了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32:00
判決不建議回文 畢竟我公告寫得一清二楚 請用[版務]分類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3:00
可是 應該沒有處罰規範吧~?所以可以隨便刪文嗎?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35:00
判決屬於版主專用的分類 與公告相同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5:00
板規哪一條有規範?依法行政大大 麻煩告知我這個無知的民眾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37:00
一般人用判決 會混淆大家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7:00
所以?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38:00
你希望我講清楚 我會用A9 處理 畢竟我會採類推適用[公告]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39:00
阿 D大 那篇是我自刪的 你要用這篇發sbs的話請便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39:00
刑罰可以類推適用的喔阿不是要很法治 怎麼又變成類推適用了
作者: aiweisen (艾維森)   2017-04-15 14:40:00
不然我這沒梗的發文也不是很好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41:00
是我疏失 上任後就用[判決]來區分一般[公告], 還沒有修A9法去處理這是行政罰範疇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42:00
又行政罰 行政罰就能類推適用喔 哪個老師教你的?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42:00
行政法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43:00
侵害社群使用者的表意自由 不管怎麼樣都侵害了基本權沒有類推適用的可能拉依法行政大大 請問你的法治跑去哪裡了?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45:00
你之前提 版主最大嗎 是人治而非法治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46:00
是阿 但你東閃西躲 一點責任都不負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46:00
我當然不敢自稱自己法學素養多強 但會依現有認知幫大家處理法治上 認知有錯 解釋不好 會繼續讀書 請見諒 但原則就是你問我的問題 我已經回答完 建議用[版務]來回文[判決]分類 我以後會修法併入A9來處理未修法前, 這是版規漏洞 無版規可管,即便建議你們 但你們還是要回判決文,我不會處罰你們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4:57:00
說好的類推適用勒?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4:59:00
那是有人檢舉時 ,我做出判決時可能會採用的策略,基本上是你問我的假設問題 不是嗎?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5:00:00
已經有人回文了啊?你沒看到?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5:02:00
沒人檢舉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5:03:00
謝謝板主 告訴我沒人檢舉 就不用負責~
作者: frojet (飛稷)   2017-04-15 15:04:00
公告寫得一清二楚 基本上都是採不告不理原則 除非版規要求版主主動處理這是避免 版主過度濫權 我之前就下公告過,不是刻意偷懶哦
作者: d86506 (李蘭德)   2017-04-15 15:22:00
你都知道了 還不做 真的是很勤勞呢~希望我用公告發文 在沒人檢舉前 可以不要桶我
作者: AresMars (零)   2017-04-15 17:02:00
團體決策≠團體迷思 團體迷思有許多前提與成因直接把C4冠上團體迷思是不是哪裡弄錯了?司法獨立的原意是 司法獨立於行政 立法權之外司法判決不受行政權與立法權影響 用在這裡我是不懂版上是有司法 行政 立法 三權分立了嗎?另外就算你推 二位版主判決獨立 或是 版主任期制也不代表 任一位版主可以隨意判決 或是 任意妄為你的行為依然受版上的人監督與建議 而適時調整管版行為除這個案子外 我覺得frojet都做的不錯 但請不要走回版皇聽聽別人的意見 適時修正自己的行為 謝謝指教
作者: smalllmin (小小明)   2017-04-16 04:13:00
如果打手槍三個字會讓你感到不舒服,那以後劇情有香吉士偷看女性洗澡、布魯克想看女性內褲而出現相關心得討論是不是都該桶了?我不相信女性看到男生偷看女生洗澡這類文字的不舒服程度會低於打手槍三個字
作者: pita30 (低調)   2017-04-16 14:23:00
我覺得你這篇文在引戰 可惜我不是板主 不然就依法桶你
作者: sinsu06 (sinsu06)   2017-04-19 07:37:00
個人意見 原新聞是無色情意味 的確過當 版主也說要改進 不錯啊 至於版友說要給個標準 這很難 依據釋憲猥褻本來就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妳可以說他這次判決做的不好啦 但連法官都是個案判斷了 而版友簽名檔打手槍倒是可以確定是猥褻XD另外 我也贊成版友意見 別走版皇路線 無為而治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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