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避免濫訴】醫療法三讀 醫護違反注意義

作者: akadamaroia (ROIA)   2017-12-29 18:22:03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32338%3F%3Dfb
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修正《醫療法》第82條,未來將拉高刑事責任門檻,盼讓醫病關係「得到舒緩」。根據條文明定,在醫療糾紛中,人員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要符合「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致死傷則須負刑事責任。
為舒緩醫病關係緊張,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盼讓醫護刑事責任關係明確化,避免濫訴。現行規定,醫護人員、醫護機構因執行業務,造成損害於病人,僅以「故意、過失」為限,須負賠償責任,修法後,則將「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拆開,特別明訂醫護人員將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須負賠償責任或致死傷刑事責任的界線。
將過失、故意等定義明確化,其中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需要將醫療領域當時、當地醫療常規、水準、設備、工作條件及其他緊急狀況的客觀條件來做判斷依據。
出身醫界的綠委林靜儀表示,外界將此視為醫師除罪化,但這次修法目的並不是要讓醫護人員或機構免責,而是將責任明確定義,避免長期以來以刑逼民、醫病關係緊張的情況。林靜儀表示,修法也能讓醫護人員不必再為執行業務過度擔憂,減少救護期間的壓力與恐懼,「讓大家知道,放手救人是對的事情。」
立委邱泰源也表示,若因為「故意、過失」的模糊定義,醫護人員搶救過程必須面臨刑事壓力,而可能採取防禦性醫療,不敢全力搶救,這次修法可以改善長期醫病緊張的關係。
違反注意事項是指什麼呢?
如果是給錯藥(B肝變鬆弛劑)開錯刀(左右錯了),有疏失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
1.腦瘤術後眼盲,醫師表示腫瘤壓迫到視神經,家屬不接受
2.病人自然死亡,照顧者沒發現,護理人員半小時後常規巡房才發現,搶救不及
3.病人因感染意識改變,主治醫師電話口頭醫囑值班醫師做侵入性處置(不合醫院常規),之後主治指控護理人員擅自執行侵入性處置
"技術不好"會不會也變成過失的一種
如果技術都要頂尖不出任何差錯,那這行誰幹得下去
或者最簡單的,IC一針沒有上算不算過失XD
昨天才被家屬恐嚇病人針很難打,一針上給你看ヽ(⊙Д⊙)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