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護理師有可能出來罷工嗎

作者: lin40032 (快樂,就好)   2016-06-25 04:27:30
原文恕刪
名  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我是看facebook上一個老師PO文支持醫護罷工
結果底下有人回了這個
所以依法條來看是不能對不對...?
然後這位老師立馬回:那就支持修法(覺得感動Q_Q
作者: chaoliang (很涼~很涼~)   2016-06-25 09:17:00
期待修法 那就要期待台灣選民素質上升了XD
作者: dexamethason (美國仙丹)   2016-06-25 10:32:00
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作者: amanoakira (.)   2016-06-25 10:53:00
法條看清楚,沒有不能霸但是有條件的。支持修法然後呢?去找立委?那一期要提案?還要三讀,讀沒過呢?
作者: zeroking0519 (麵包)   2016-06-25 11:38:00
樓上,沒有努力不會有結果,放棄努力消極接受也是一種選擇
作者: p0970182568 (電)   2016-06-25 12:31:00
可以罷,只要條件說好
作者: ilmayday (ILMAYDAY)   2016-06-26 01:34:00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不是不能罷工,是至少要維持病人安全,且急難或災變發生時立即停止罷工,法條不要跳著看啊…
作者: lin40032 (快樂,就好)   2016-06-26 02:36:00
我看是應該能罷但有前提,只是不確定...感謝解答><
作者: Sunnymoney (Sunnymoney)   2016-06-30 23:32:00
離職後罷工唯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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