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到府打針

作者: eyeclose (eSolceye)   2016-06-11 22:36:28
嗨!!端午連假第三天,各位姊妹兄弟們吃了幾顆肉粽呢??
不管北部粽還是南部粽,熱量都是很驚人的呢!(600-700大卡/顆)
[只有中部粽沒熱量,http://i.imgur.com/29ZsM65.jpg]
不過不用怕,不先吃飽怎麼好減肥咧?
而且我們不是胖,我們只是熱,熱脹冷縮的熱...
大叔不能吃,因為酒喝多了傷了胃,粽子不好消化。
大叔火燒心(heart burn),但大叔不說。
回到原po的問題,答案很簡單....還是笑杯....
(笑杯梗請見拙作 http://tinyurl.com/jgfwdhj )
因為狀況還是不清楚啊!!
請問原po工作背景: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安養機構護理人員?健檢機構業務人員?
請問原po工作內容:病房臨床護理?居家護理?健檢推廣業務?
請問客人(為什麼不是用病人或病患)簡易介紹:長期臥床?無人接送?
請問打針治療是打什麼針?治療什麼??
還有大叔跟其它版友無從得知但需拿來參考的資訊沒講。
不過老人家常唸一樣的話就會被嫌只會出一張嘴
雖然原po的問題不是大叔的專業,但大叔也覺得有意思
所以立馬步罡踏斗,飛符走篆有請辜狗大神解惑
找到一篇「醫療分工、信賴原則與過失責任歸屬-以醫師與護理師關係為例」
(邱慧洳(民96)。全國律師。19 (11)。 77-90。取自http://tinyurl.com/j24v2tc )
裡面提到衛福部(94)年衛署醫字第0940005560號含釋指出
「(略)...唯在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過程中,護理師可獨立執行,
無需在醫師目視所及範圍內,由此亦證護理業務之獨立性」,
而在後之 醫師與護理師間醫療分工類型與過失責任歸屬之釐清 章節中
亦以「抗生素案」、「麻醉藥案」、「北城案」及「止血劑案」四例討論,
前三例均為護理師誤甲藥為乙藥而發生給錯藥物憾事,
止血劑案則為醫囑取消,但護理師未察而繼續給藥而被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
(最後法官因過失與死亡欠缺因果關係而不起訴)。
該文最後認為「不應繞著『指示關係』打轉而
誤認醫師對護理師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之執行層面或技術層面有指揮監督之責。」
大叔解讀是:講明了就是誰打負責,與醫師無關啊!!
回到原po所問。
「有醫生的處方籤」僅表示能拿到醫師開的這支針劑,
但能不能施打,則應視施打人員之條件與職責,
如是否具醫護人員執照?是否有職業登計?到府施打是否明列於工作職責中...等。
上述是釐清施打人員執行之合法性。
執行技術層面風險就必須考量客人(到底為什麼叫客人啊??)本身疾病的狀況,
施打者的專業評估能力和執行技術層面(有沒按照SOP)
,及緊急狀況的處理能力與支援資源
其實很簡單,也不用想太多,最糟就是客人壞掉或死掉了...
只是施打者能否安全下莊就看個人造化了
大叔是這樣想啦,一個安全的執業環境不應該讓妳上來問這個問題。
其他話大叔怕得罪人就點到為止不講了。
保護執業安全,人人有責,還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作者: johanna88 (蕎寶)   2016-06-11 23:43:00
非常謝謝你這麼詳細的回覆!很多事情沒有顧慮太多,我會再認真思考的!
作者: Consta (我的 第六弄 與你同在)   2016-06-12 00:27:00
推大叔
作者: white635 (永難忘懷)   2016-06-12 01:06:00
推~ 認真又中肯的大叔!!
作者: LoveIsScarce (晨曦)   2016-06-12 02:32:00
推大叔跟邱老師XD
作者: selina33774 (kateli)   2016-06-12 09:12:00
詳細推
作者: e2588963   2016-06-12 11:44:00
推大叔和邱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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