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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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辦法的全稱是甚麼?
第 7-1 條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
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
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
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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