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醫療輔助行為的管理辦法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7 10:28:35
護理人員法
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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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辦法的全稱是甚麼?
第 7-1 條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
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
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
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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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辦法的全稱是甚麼?
作者: sam60148 (sun)   2014-10-17 11:45:00
不懂您的內容~這看起來都是護理人員法內的法條耶~辨法的全稱是指什麼??
作者: chobibobo (bobo)   2014-10-17 18:22:00
如果你多查一下就會發現並沒有訂定,這二條是模糊地帶目前多以行政法規函示來解釋,但有關NP部分目前修法初審部分條文已通過,你是要問這個嗎?冒昧詢問您是專師嗎?還是有其他需求?在網路上回答問題有時會考慮很多,尤其在現今易有訴訟糾紛的顧慮下,任何回答都必須小心斟酌。若是僅對法條所謂醫療輔助行為有疑問,前面說過衛福部係以函文函示公告說明,針對專科護理師(不是專科護士)修正條文近日也修正通過,但內容範疇還需針對專師分科甄審辦法進行修訂。所以您真正想詢問的到底是什麼呢?為何要糾結在正式辦法?何時執行?依照現行辦法執行並不是問題,只是在於輔助及範圍範疇。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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