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社盃章程

作者: judy1210 (wei)   2011-03-17 22:53:25
2011北區大專院校社會相關學系排球賽
一、 宗旨
為增進大專院校排球運動的推廣與排球技術水準的提升,以達大學生身心發展之健全,同
時藉舉辦此競賽期望各校社會相關學系學生相互交流,增進彼此情誼。
二、 主辦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
三、 比賽地點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四、 比賽時間
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四日、十五日
五、 參賽費用
四千元整(含五百元保證金)
六、 比賽組別
男子六人制組、女子六人制組
七、 參賽規則
1. 裁判及記錄員
(a) 各場比賽裁判人員由國家各級裁判擔任
(b) 各場比賽記錄人員由記錄員擔任
2. 比賽制度
(a) 預賽採取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取單敗淘汰制。
(b) 分組循環規則
I. 循環賽勝一場可得積分2分,敗隊可得積分1分,棄權0分,以積分多
者為排名在前者。
II. 出現積分相同的隊伍時,將優先比得失分數商,再比得失局數。
(c) 各場比賽採取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為25分制、決勝局為15分制,
落地得分制,當比分達2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
賽,至多無上限。
(d) 雨備:賽程照常,第一、二局改為15分制,決勝局為15分制,落地得
分制,當比分達15分但雙方分數差未達兩分以上時,則延長比賽,第
一二局 先達十七分為勝,至多無上限。
3. 比賽規則
(a) 所有賽例皆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布之六人
制規則。突發性之特殊狀況,依本比賽交流聯誼之特性由現場裁判或審
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b) 球員可報名18名,登錄為12名,其中包含自由球員1名、替補自由球
員1名,唯自由球員擇一出場,12名球員可於每次檢錄時重新挑選。
(c) 請比賽球隊於賽前30分鐘進行檢錄,若逾時未檢錄之隊伍經隊輔通知
後,無正當之理由而未檢錄,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d) 暫停與選手交換:由教練或場上隊長執行,暫停每局最多兩次,各三十秒。
選手交換規則以2009~2012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e) 每局結束以及決勝局8分時換場。
(f) 每局間休息1分鐘,以裁判吹哨為準開始下一局比賽。
4. 比賽用球
MIKASA排球
5. 賽程
(a) 預賽賽程-循環分組制
I. 男排4隊循環,共分成4組。
II. 女排4隊循環,共分成4組
III.各組取前兩名進入複賽。
(b) 複賽賽程-若遇去年四強隊伍,則自動補入四個分組,剩餘隊伍隨機抽
籤,進行單淘汰賽。
6. 運動員服裝
(a) 除自由球員外,上衣樣式必須全隊一致,且有明顯之號碼。球衣上毋須
顯示隊名。為求安全,禁止使用別針固定號碼布。腰部以下之褲子與鞋
襪不需全隊統一,但必須為運動褲、運動襪,禁止穿著牛仔褲、絲襪等。
(b) 所有比賽球員不得穿戴任何項鍊、手鐲、手錶、耳環等飾品出場。
(c) 球衣背號可為1~20號數字,但若背號十位數為0時,則視為無0之背
號,如:01與1號視為同背號,因此各隊中只能登錄1名該背號之球
員。
7. 比賽中斷
(a) 如因任何因素令比賽無法完成,如下雨:
I. 已賽完之局成績保留
II. 未賽完之局,改變場地,分數重新計算。
III. 若被取消之局重新開始比賽,球隊可更動先發球員名單,但已登錄球
員14名不可更動。
(b) 如因紀律問題而令比賽無法繼續,裁判及大會可決定暫停或取消比賽。
8. 各隊規章
(a) 每場賽事,每支比賽球隊包括球員及教練。
I. 參加比賽的球員,皆須於出場前於特定的記錄紙上記錄。
II. 記錄紙一經隊長、教練簽字後,不論是本人簽署或是他人(ex.球隊經理)
代簽,記錄紙上的球員資料就不允許更換變動。
(b) 參賽者必須遵守大會所訂下之規定,並必須接受裁判員的判決。如有疑
問時,可透過場上隊長,有禮貌地要求裁判做出說明。
(c) 比賽中,所有參賽者要遵守以下原則:
I. 要尊重裁判、尊重對手、尊重觀眾。保持合適的言行,不做出失禮的行
為。
II. 不可以故意妨礙裁判工作,以袒護自己球隊的犯規行為。
III.不可以故意拖延比賽,或有意的延長比賽中斷時間。
IV. 教練和場上隊長,對全體球員的行動和言論負有責任。
(d) 各參賽隊伍之教練及隊長必須負責球員之紀律。
(e) 比賽之球員可在各休息區休息,不可隨意走動影響其他運動員。
(f) 大會有權飭令違規或態度惡劣之球員或學生離開比賽場地。
(g) 球員參賽資格:(以下皆須符合)
I. 北區大專院校社會相關學系所之在籍學生
II. 以下兩點不具球員參賽資格
*曾經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之入學管道
並經榜示或遞補錄取者。
*曾經依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上述曾經大專院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係指曾參加大專院校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
9. 場地規範
(a) 非比賽之球隊及觀眾欲觀賽請至休息區,比賽中之球隊未上場之球員、
經理…等,需移駕至球場端線兩旁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之空間加油
等候。
(b) 球場內僅供即將上場之球隊熱身練球,其餘球隊請至他處練習。
(c) 比賽進行中途裁判攜帶之哨子進行比賽吹哨外,不得使用哨子類之物品
做為加油工具,影響比賽球員及比賽進行。
八、 隊伍報到檢錄
1. 第一天第一場比賽30分鐘前需至檢錄台做換證檢錄,以雙證件換本次大
會之選手證,之後比賽只需使用選手證在賽前30分鐘至檢錄台做登錄即
可。各隊伍須在每場比賽開始前30分鐘,至服務台進行比賽檢錄。
2. 兩隊在比賽開始前可使用場地練球三分鐘,若隊伍在比賽時間開始三分
鐘內,隊長未向該場次主審報到,則視同放棄三分鐘練球時間。十分鐘
內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比賽,比數以直落二 局數0:2 分數0:25計算。
九、 獎勵辦法
取男女排冠亞季軍隊伍,獎盃乙座,冠亞軍隊伍另贈紀念膠球乙顆。
十、 附則
1. 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參賽球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向該場地負責
人申訴,賽後則不得提出異議;查證資格不符之球員出賽,則取消被檢
舉隊伍之比賽資格。
2. 為確保比賽進行之流暢性與各隊之比賽權利,避免隊伍棄賽及影響其他
隊伍比賽之權利,大會在報名費匯款時已事先包含「比賽保證金」新台
幣500元整,若遇隊伍棄賽或影響其他隊伍比賽之權利,例如使用違規
球員,將沒收該隊伍之保證金;另參與全部賽程無棄賽且遵守大會規定
之隊伍,保證金將在比賽結束後全額退還。
3. 雙證件:球員必需攜帶學生證(在學證明)以及攜帶以下證件其中一種
即可,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外籍人士需有居留證等含有照片及
姓名之證件正本參加比賽,以備查驗核對用。
4. 教練及其他隊職可由報名表中球員兼任。唯出場時,僅擇一身份使用。
5. 參賽隊伍可先至各場地比賽,再派員至大會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領取
相關資料。
6.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酌予修正並隨時告知。
十一、 備註
1. 大會將提供飲食方面之資訊。
2. 大會體育館設有製冰機與塑膠袋,可供給冰敷用。
3. 大會體育館設有飲水機可供給補水。
作者: rjean   2011-05-09 02:41:00
今天發現給個推,我是中正社福女排的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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