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慶富案 雄檢聲請扣押首艘獵雷艦確定遭駁

作者: ErioT (ET艾利歐)   2018-03-25 01:44:21
我看過置底和版規了~____Y____ (Y/N)
(除了Y/N選項的那行請勿刪除之外~以下文字可選擇要不要刪去 謝謝)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45527
慶富案 雄檢聲請扣押首艘獵雷艦確定遭駁
雄檢偵辦慶富集團獵雷艦涉詐貸案,除起訴慶富董事長陳慶男等5人,並求處重刑,也聲
請扣押在義大利建造的首艘獵雷艦,但遭雄院駁回,雄檢抗告,高雄高分院以此案依法不
能抗告而裁定駁回。
高雄地檢署偵辦慶富集團獵雷艦涉詐貸及洗錢案,查出將原資本額新台幣5億元虛增至40
億元,並造成聯貸銀行團130億元損失,今年2月12日偵結,起訴陳慶男、妻子陳盧昭霞、
兒子陳偉志、集團前執行長簡良鑑及顧問李維峰等,依詐欺、背信、偽造文書、違反銀行
法、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等,求處陳慶男30年,併科罰金10億元;陳偉志25年,罰金6億
元;簡良鑑20年,罰金3億元。
雄檢除求處重刑外,為避免被告脫產,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陳慶男等人房屋、土地等
財產及在義大利建造的首艘獵雷艦,但雄院裁定扣押共18筆房屋土地等,但獵雷艦部分,
雄院認為慶富雖委託義大利廠商興建獵雷艦,是否已建造為可扣押的標的、所有權是否為
慶富公司所有,檢方均未說明而裁定駁回。
雄檢不服雄院裁定提起抗告,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雄院所為部分駁回聲請的裁定,並
非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的情形,依刑
訴法規定,不得抗告。至於雄院裁定書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是誤載,抗告人不能因此取得抗告權,所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
(中央社、聯合報 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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