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交響樂團組織章程0608

作者: Silique   2015-06-09 01:09:5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台大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宗旨:本團為一業餘學生樂團,透過社課安排聯繫台大師生與校友感情,並定期舉辦音樂會、普及精緻藝術、推廣音樂文化。
第三條 本團社址位於臺灣大學第二活動中心409室。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一條 凡本校學生並願力行本團宗旨,經招生考試後成為本團社員。
第二條 招生考試由各聲部首席於開學前公布招生考試資訊,並於第一次排練前舉辦招生考試。經考試通過後方可成為社員。遇聲部無首席則應由樂團首席或管樂首席代為舉辦考試。
各聲部首席考量有報名踴躍、招生人數不足因素時,可於學期排練期間另行安排考試。
第三條 當社員符合以下事項之一時,其社員資格取消:
(一)不盡社員之義務。
(二)自願退出本團。
第四條 社員退出本團後欲再取得社員資格時,由團長及該聲部首席評定之。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團社員皆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團各項活動。
(三)擔任團長、副團長、各部部長及部員、樂團首席、各聲部首席。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二條 凡本團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團排練及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團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團決議。
(五)如期繳交團費。
第四章 客席團員資格
第一條 凡非本校學生並認同本團宗旨者可依客席團員身分參加本團之活動。
第二條 入團方式為招生考試及社員推薦。客席團員人數以不超過全團人員之15%為原則。
第三條 當客席團員符合以下事項時,其客席團員資格取消:
(一)不盡客席團員之義務。
(二)自願退出本團。
第四條 客席團員退出本團後欲再取得客席團員資格時,由團長及該聲部首席評定之。
第五章 客席團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團客席團員皆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本團各項活動。
(二)擔任各聲部首席。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二條 凡本團客席團員均應盡以下義務:
(一)參加本團排練及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團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團決議。
(五)如期繳交團費。
第六章 社員大會
第一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團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團長
(二)修改組織章程
(三)決議重要事項
第三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團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五條 團長缺位時由副團長繼任至任期屆滿,團長、副團長均缺位時,由樂團首席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團長、副團長。樂團首席代行團長職權不得逾兩個月。
第六條 本團除創團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並依第六章第二條之規定改選團長。實際團長資格起算點從前任團長卸任起至該學期最後之表演或活動當天為止。
第七章 組織權限
第一條 本團設置團長一人,經社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同額競選時,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團長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二條 本團設置副團長若干人,由團長指定產生。
第三條 團長及副團長之權責:
(一)團長對外代表台大交響樂團,建立本團形象,對內綜理團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副團長協助團長執行職務。
(三)團長應聘請前任團長及富有團務經驗的學長姐擔任顧問一職。
第三條 本團設下列各幹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財務部:對內收團費並負責管理團內財務狀況,監督團內預算執行狀況及統列各項收入支出,保管團內大小印章及帳本,對外則負責財務進出,包含匯款、開收據、報賬、列財務明細等。帳冊務必清楚列出條目及金額,本團社員要求公開帳冊時不得拒絕。
(二)公關部:向各私人企業及國家機構單位申請贊助、發送校內各處室及贊助單位公關票、與校友及贊助單位保持聯繫與友好關係等。
(三)文書部:處理社團平面文宣資料,製作音樂會之海報、DM與節目單,印製團訊、通訊錄及贊助廠商logo貼紙。
(四)活動部:舉辦社團團康活動,處理巡迴相關事宜。
(五)譜務部:保管團內存譜、掌控存譜流向、影印樂譜、租借樂譜事宜。
(六)場務部:校內場地管理、負責連絡樂器搬運公司、社團財產清點、租借樂器事宜。
(七)票務部:聯絡音樂廳相關的票務,包括至音樂廳調票及賣票,處理寄票。
(八)顧問:為前任團長或富有團務經驗的學長姐擔任,提供團務諮詢及主動建議。
第四條 本團為維持團務順利發展,每學期由團長召開幹部會議,召開次數視該學期情況而定。非幹部之社員可列席參加,但不參與決議。會議內容包含以下事項:
(一)本學期各部進度回報、成果檢討。
(二)增減第三條所列之部門,其決議須交付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才生效。
(三)遇遴選下一任常任指揮事宜,與各聲部首席共同做出決議,並邀請社團指導老師列席參與。
(四)其餘重要之行政事項。
第八章 指揮
第一條 本團聘請常任指揮一人,其權責如下:
(一)認同本團宗旨。
(二)擔任平日樂團排練指導並帶領樂團演出。
(三)擘劃本團音樂發展方向,並對樂團音樂水準負責。
(四)於年度預算範圍內,排定及規劃樂團全年演出節目,並與各聲部首席共同討論。
(五)每學期指揮至少一場定期音樂會,每學期至少出席指導達3/4學期周次。
(六)參與或了解本團社員招生考試。
(七)提供前任樂團首席遴選下任樂團首席意見。
第二條 常任指揮無法盡其權責時,下任指揮之選任由該常任指揮或社員提名,其提名人須由各聲部首席及幹部共同做出決議,並邀請社團指導老師列席參與。
第九章 首席
第一條 樂團首席:本團設樂團首席一人,負責全樂團音準與調音工作、出席、協演人員配置。同時身兼第一小提琴首席,盡聲部首席職權。樂團首席之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由前任樂團首席任命之,並有徵詢指揮意見之義務。
第二條 聲部首席:每部置首席一人,負責綜理該聲部音樂事務,有督促該聲部社員練習及出席團練之責任。如聲部首席認為有必要加強所屬聲部時,得舉行單獨聲部之練習。並應於學期間舉行至少一次檢核考試,在正式演出前排定各聲部人員位置。各聲部首席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由各聲部人員推選之。
第三條 本團為維持團務順利發展,每學期由樂團首席召開首席會議,召開次數視該學期情況而定。非首席之社員可列席參加,但不參與決議。會議內容包含以下事項:
(一)各聲部首席排練情形進度回報、成果檢討。
(二)招生考試標準制定、招收人數等相關事宜。
(三)遇遴選下一任常任指揮事宜,與幹部共同做出決議,並邀請社團指導老師列席參與。
(四)其餘重要之音樂事項。
第四條 本團視情況得由樂團首席敦請老師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五條 本團視情況得由樂團首席匯集各聲部意見後與常任指揮討論聘請客席指揮事宜。
第十章 經費
第一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團費。團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情況而定。
(二)學校補助。
(三)校外贊助單位及政府部門贊助。
(四)校友贊助。
(五)各項活動收入。
第二條 前條經費由財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應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三條 社員於學期間失去資格時,不予退團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二條 本團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團長召開解散之決議,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三條 關於本團解散後團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團訂立辦法行之。
第四條 各聲部首席及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最後修訂於 10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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