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原告:張哲豪
    性別:未定
    系所:醫學系七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詹皓詠(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訴訟代理人:姜柏任
    性別:男
    系所:法律系四年級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變更為
    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理由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
    「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
    ;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
    3項:「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    本件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前經本院指
    定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原告張哲豪
    先生當日參加國家考試,爰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為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三、    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 高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長 林宛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