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學生的學生自治 獨立的學生法院

作者: constantin (Sieg)   2014-10-18 23:59:25
本人已於今日(西元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晚間十時)請辭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學生法官一職,並將辭呈電傳至現任學生會會長王日暄。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
法第四條第二項,經送達會長後即生效力。
本人請辭之原因為寫作碩士論文外出取材,蓋因自身能力不足,論文寫作蹉跎,耽擱畢業
時程。如繼續擔任學生法官,恐影響學生法院之運作,因此決定請辭此一職務。
自西元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經前學生會長任命為學生法官以來,迄今已屆二年有餘。本人
在此感謝曾經一同共事的諸位前後任學生法官:一同經歷學代會同意與學生會長任命的韓
欣芸、蕭淳尹;學生法院的前輩前任首席李怡俐博士、金益先學姐、許仁碩學長;於西元
二零一三加入學生法官行列的王德瀛、陳成曄、陳致睿、李俊良、林依雯、林亞薇、韓佳
盈;以及歷任書記長周航儀、王德瀛、鄭兆庭;書記郭復齊、蔡維哲。同時也預祝現任首
席學生法官陳成曄、書記長鄭兆庭,以及今後經過學代會同意、會長任命的學生法官們在
迭有變局的時代中,能繼續秉持本院獨立審判、依法審判之傳統。
學生法院,雖然並不是一個業務龐雜的機關,但對於學生自治的獨立、自主卻相當之重要
,若學生法院無法秉持獨立審判、依法審判,將嚴重斲喪學生對於學生會之信賴,更可能
引發學校行政人員介入,嚴重影響學生自治。在教授治校、大學自治的民主時代裡,學生
會的自治紛爭由學生會解決、學生自治是學生的自治應是如同空氣般隱約但卻必要之認知

本人所經歷的司法案件有「釋字第九號解釋」(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及同條第二項是否牴觸學生會自治規程而無效)、「戴瑋珊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
裁字第一號裁定停止執行、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二號裁定續行訴訟、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
一號判決原告勝訴)、「邱子軒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停止執行、
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原告勝訴)、「郭淨宇訴選委會案」(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
四號裁定訴訟參加、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變更參加、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號判
決原告敗訴)。一百零三年度「徐佑昇訴選委會」一案本人則非承審法官。
就司法行政方面,本院在王德瀛書記長任職期間,建立「本年度訴訟案件概覽」制度,將
目前之所有案件進成公布於電子公佈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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