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9-1會期 第二次定期會議公報

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20-10-24 18:15:03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 公告
發文日期:2020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臺學代公字第109100000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會109-1會期第二次定期會議公報(如附件)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
說明:旨揭公報經本會109-1會期第四次定期會議決定:「確認,逐字稿授權秘書處依實際
情形酌修」,茲公布之。
秘書長 陳建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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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 109-1會期第二次定期會議公報
會議逐字稿:https://reurl.cc/ygKgKM
會議即時文字紀錄:https://reurl.cc/5qbqKq
會議影像紀錄:https://reurl.cc/R1919x
會議時間:2020/09/29(二) 18:48~21:38
會議地點:新生505教室
會議出缺席情形:
 出席(30人)
文學院:王品璇、莊智程、凃峻清、陳 昕、羅士凱
理學院:賴奕達、王家康、孫語謙
社科院:沈建華、汪柏辰、康晉瑜、劉學霖、吳榮梅、洪挺智
醫學院:洪宇承、黃序立、賴廷炎
工學院:黃瑋程、林彥勳
管學院:邱馨儀、蕭溙辰、林語瑄、盧德原
電資院:陳柏瑋、葉泓佑、吳沛林
法學院:朱冠榮、周安履、陳建穎、吳培鎰
 請假(1人)
丁元掄(管學院)
 缺席(9人)
陳昱良(文學院) 陳謹恩(文學院) 許博竣(社科院) 
周韋亨(生農院) 鄭丞硯(管學院) 黃柏崴(電資院) 
楊 軒(電資院) 賴欣彤(生科院) 謝豐謄(生科院)
 未報到(4人)
蔡翊宸(醫學院) 邱子城(生農院) 楊允竑(管學院) 曹鼎(電資院)
 列席(24人)
學代會秘書長陳建穎(兼任法律學院學生代表;不重複計入人數)、學代會副秘
書長許捷宜、學代會秘書陳肜樺、蕭如秀、郭冠霆、學生會會長楊子昂、內務副
會長被提名人洪翊芳、外務副會長被提名人韋晢、秘書部部長被提名人張瑋姍、
福利部部長被提名人陳品臻、財務部部長被提名人楊子緯、學術部部長被提名人
歐孟哲、公關部暨新聞部部長被提名人林育萱、文化部部長被提名人李諼、活動
部部長被提名人林峯、國際事務部部長被提名人里見明叡、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委員被提名人趙文傑、梁嫚芳、蘇柏融、張家睿、郭景矞、王詩媛、陳芷綾、學
生法院法官被提名人吳睿恩、李紹嘉
會議主席:邱馨儀(18:48~21:27)
     葉泓佑(21:27~21:38)
紀錄者:陳肜樺(速記)、蕭如秀(速記、逐字稿)、楊家麗(逐字稿)、陳建穎(公報

一、宣布開會(18:48)
原訂開會時間為18:30,因會議人數不足,經主席依會議規範宣布延後開會15分鐘。
二、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法學院陳建穎動議,增列「學生會施政方針報告」為報告事項第二項。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4票;反對0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法學院周安履動議,對調提案討論第七案與第三案
說明:原第七案為「學生會長函,提名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二年級吳睿恩及法律
學研究所民事法組一年級李紹嘉為學生法院法官,請同意案」;原第三案為「本
會代表賴奕達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審議案,第二讀會」。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8票;反對1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電資院葉泓佑動議,挪移提案討論第七案至第一案。
說明:第七案即為前項動議之原第三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7票;反對0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秘書長聲明原開會通知單所載提案討論「學生會長函,提名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
二年級吳睿恩及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一年級李紹嘉為學生法院法官,請同意案」
,其中李紹嘉之系所誤植為公法組,應予更正為民事法組。
電資院葉泓佑動議,挪移提案討論第四案至第二案。
說明:第四案為「學生會長咨,為設立國際事務部為政策部門,咨請同意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3票;反對5票(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決定:依會議通知單所載議程,照上列通過之修正更變後確認。
三、主席致詞 (見逐字稿)
四、報告事項 (見逐字稿)
 (一) 文學院陳昕報告學生宿舍新建工程籌建會前會
決定:洽悉。
檢附書面報告如下
: 學生宿舍新建工程籌建會前會(9/10)會議報告
:本人文學院陳昕偕同理學院賴奕達於9月10日代理邱議長馨儀代表大會參加學生宿舍新建
:工程籌建會前會,當天的主要是由業主(台大校方)、PCM(工程管理廠商)就宿舍興建
:統包標案的規格進行討論。
:本次宿舍的興建方式預計採「統包工程」方式進行,新建宿舍預計分A、B棟,有雙人套
:房及四人雅房兩種房型,前者月租暫定6600元,後者為3700元。就當天簡報內容,與會
:各代表提出五大面向問題討論:公共區域管理費用、性別友善宿舍設置、宿舍室內設計
:改善、網路訊號建構計畫、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公共區域管理費用包含學生使用之公共空間電費分擔,及學生未使用之外牆清洗費用。
:學務處住宿服務組表示交誼廳等電費將設獨立電表,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至於其他健
:身房等空間則由全體住宿生共同分擔。而外牆因為有大片玻璃採光,有代表認為未來在
:清洗費用上將大幅支出,技術顧問則表示使用之無機礦物原料可有效降低髒污附著,同
:時不致產生高額開銷。
:性別友善宿舍配置在技術顧問提出之構想中,以低樓層(目前暫定三樓)、雙人套房、
:佔比2%(正負1%)為原則,但真正的配置規劃將與校方詳細討論後定案。本人以為以雙
:人套房形式置辦即是強迫學生每月付出近四人雅房兩倍的租金以使用性別友善宿舍,此
:舉將弱勢化性少數學生的權益。校方及技術顧問回應認為,目前,共用衛浴易出現不同
:生理性別者共同使用的狀況,以學生角度考量後決定床位分配以同生理性別同房、共同
:使用衛浴。宿舍室內設計改善則由學生代表提出二項建議,一為跳脫以往「床鋪上書桌
:下」的配置,比照BOT內部設計。技術顧問表示此舉乃欲設計更多櫥櫃等系統櫃,以達到
:空間使用最佳化。二則為垂直階梯不利攀爬上下,望PCM廠商若維持「床鋪上書桌下」的
:設計,能比照女四男七等宿舍設計,將階梯改為有斜度的階梯。 此外學生代表提出希望
:能增加各樓層交誼廳的電源容量,預留220V插座,確保未來裝設更多電器的可行性與安
:全性。
:網路訊號建構計畫旨在確保住宿生使用宿舍網路的權益,廠商回應目前在地下室與各樓
:層裝設強波器以維持電梯裡的訊號,並且與其他宿舍相同,書桌皆設有網路插頭。另有
:學生代表提問,BOT即將動工之4G、5G電訊共構計畫,本新建宿舍是否有計畫跟進?廠商
:回應目前沒有。
:身心障礙學生權益的部分則涉及代步車停車位及無障礙雙人套房週邊設計,因為廠商表
:示尚未考慮到此部分,預計於下次會前會提出詳細計畫。
:總務處針對地下室的機電設備,表示為預備未來委外廠商新增設備的空間,要求廠商預
:留獨立電盤。學生代表則希望能預留未來擴充電動載具充電設備的空間。
:本人在此請秘書處協助轉寄給大會,並隨信附上會前會當天的簡報檔案(附件一)。
:祝
:官運亨通
:管學院學生代表 邱馨儀
:理學院學生代表 賴奕達
:文學院學生代表 陳 昕
 (二) 學生會施政方針報告
決定:洽悉。
檢附第三十三屆學生會109-1 學期施政計畫檔案連結如下:
https://reurl.cc/pypzxd
五、提案討論
(一) 本會代表賴奕達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審議案,第二讀會。
檢附提案單如下(本案經108-2會期第五次定期會議決議:逕付二讀並延期討論)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提案單
:秘書處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以上由學代會秘書處填寫)

:提案人:理學院 賴奕達、管理學院 蕭溙辰、社科院 蔡朝翔、工學院 黃瑋程、電資院
:鄭景平

:案由: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說明:
:決議草案: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

:第三條 【執掌】
:各部門管理檔案,應指派[檔案管理單位與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各部門為檔案保存事務之執行得遴聘若干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之遴聘應以本校學生為優
:先聘任。

:第四條 【資料庫建置】
:本會應建置檔案資料庫及搜尋引擎設備,由秘書部[或檔案管理單位]管理之。
:祕書部應置資訊秘書一名以上,專責處理前項職務。

:第五條 【送管義務】
:各部門[檔案管理單位]之檔案,除第十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外,應同時交由祕
:書部管理之。

:第七條 【管理】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二、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
:三、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並應包含內容描述。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
:分置妥善存放。全部原件都應電子化並上傳至檔案資料庫存放。
:五、[送存:指定期將整理完竣之檔案,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六、]安全維護: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失竊等,而
: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

:第九條 【主動公開資訊之範圍】
:下列資訊,除依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規、命令。
:二、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及決算書。
:六、書面採購契約。
:七、會議紀錄。
:[八、立法資料、決議、公報、議事逐字稿及有關文書檔案]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會議紀錄,應包括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立法資料、決議、公報、議事逐字稿及有關文書檔案,應包含各部門
:委員會會議、委員會聯席會議之資訊。]

:第十二條 【公佈日期】
:本法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公佈日]施行。

:條文對照表:

:┌──────┬─────────┬─────────┬─────────┐
:│ 條號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
:│第三條【執掌│  各部門管理檔案│  各部門管理檔案│符合現行學貸會秘書│
:│】 │,應編列年度計畫及│,應指派檔案管理單│處、學生法院書記處│
:│ │預算。 │位或人員,並編列年│之檔案管理現況 │
:│ │  各部門為檔案保│度計畫及預算。 │ │
:│ │存事務之執行得遴聘│  各部門為檔案保│ │
:│ │若干工作人員。工作│存事務之執行得遴聘│ │
:│ │人員之遴聘應以本校│若干工作人員。工作│ │
:│ │學生為優先聘任。 │人員之遴聘應以本校│ │
:│ │ │學生為優先聘任。 │ │
:├──────┼─────────┼─────────┤         │
:│第四條【資料│  本會應建置檔案│  本會應建置檔案│ │
:│庫建置】 │資料庫及搜尋引擎設│資料庫及搜尋引擎設│ │
:│ │備,由秘書部管理之│備,由秘書部或檔案│ │
:│ │。        │管理單位管理之。 │ │
:│ │  秘書部應置資訊│  祕書部應置資訊│ │
:│ │秘書一名以上,專責│秘書一名以上,專責│ │
:│ │處理前項職務。 │處理前項職務。   │ │
:├──────┼─────────┼─────────┤         │
:│第五條【送管│  各部門之檔案,│  各部門檔案管理│ │
:│義務】   │除第十條限制公開或│單位之檔案,除第十│ │
:│ │不予提供之資訊外,│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
:│ │應交由祕書部管理之│供之資訊外,應同時│ │
:│ │。 │交由祕書部管理之。│ │
:├──────┼─────────┼─────────┼─────────┤
:│第七條【管理│  檔案管理作業,│  檔案管理作業,│本會所轄之檔案應符│
:│】   │包括下列各款事項:│包括下列各款事項:│合圖書館法所規定之│
:│ │ 一、點收:指檔案│ 一、點收:指檔案│法定送存要件。故希│
:│ │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望立法要求依圖書館│
:│ │畢歸檔之案件,予以│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法規定辦理送存,同│
:│   │清點受領。 │清點受領。 │時提高檔案保存之品│
:│ │ 二、立案:指就檔│ 二、立案:指就檔│質與進用性。   │
:│ │案之性質及案情,歸│案之性質及案情,歸│ │
:│ │入適當類目,並建立│入適當類目,並建立│ │
:│ │簡要案名。 │簡要案名。 │ │
:│ │ 三、編目:指就檔│ 三、編目:指就檔│ │
:│ │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 │
:│ │,依檔案編目規範著│,依檔案編目規範著│ │
:│ │錄整理後,製成檔案│錄整理後,製成檔案│ │
:│ │目錄,並應包含內容│目錄,並應包含內容│ │
:│ │描述。     │描述。     │ │
:│ │ 四、保管:指將檔│ 四、保管:指將檔│ │
:│ │案依序整理完竣,以│案依序整理完竣,以│ │
:│ │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 │
:│ │、電子或其他方式儲│、電子或其他方式儲│ │
:│ │存後,分置妥善存放│存後,分置妥善存放│ │
:│ │。全部原件都應電子│。全部原件都應電子│ │
:│ │化並上傳至檔案資料│化並上傳至檔案資料│ │
:│ │庫存放。   │庫存放。    │ │
:│ │ 五、安全維護:指│ 五、送存:指定期│ │
:│ │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將整理完竣之檔案,│ │
:│ │整,避免檔案受損、│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
:│ │變質、消滅、失竊等│ 六、安全維護:指│ │
:│ │,而採行之防護及對│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 │
:│ │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整,避免檔案受損、│ │
:│ │護。      │變質、消滅、失竊等│ │
:│ │ │,而採行之防護及對│ │
:│ │ │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 │
:│ │ │護。 │ │
:├──────┼─────────┼─────────┼─────────┤
:│第九條【主動│  下列資訊,除依│  下列資訊,除依│符合現行學貸會秘書│
:│公開資訊之範│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處之檔案管理現況,│
:│圍】 │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或不予提供者外,應│將學代會秘書處所管│
:│ │主動公開:  │主動公開: │轄之檔案予以依法保│
:│ │ 一、條約、對外關│ 一、條約、對外關│存。    │
:│ │係文書、法規、命令│係文書、法規、命令│ │
:│ │。     │。 │ │
:│ │ 二、機關為協助下│ 二、機關為協助下│ │
:│ │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 │
:│ │釋法令、認定事實、│釋法令、認定事實、│ │
:│ │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及行使裁量權,而訂│ │
:│ │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頒之 解釋性規定及 │ │
:│ │量基準。 │裁量基準。 │ │
:│ │ 三、機關之組織、│ 三、機關之組織、│ │
:│ │職掌、地址。 │職掌、地址。 │ │
:│ │ 四、施政計畫、業│ 四、施政計畫、業│ │
:│ │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 │ 五、預算及決算書│ 五、預算及決算書│ │
:│ │。        │。 │         │
:│ │ 六、書面採購契約│ 六、書面採購契約│ │
:│ │。        │。      │ │
:│      │ 七、會議紀錄。 │ 七、會議紀錄。 │ │
:│ │  第一項第七款所│ 八、立法資料、決│ │
:│ │稱會議紀錄,應包括│議、公報、議事逐字│ │
:│ │所審議議案之案由、│稿及有關文書檔案 │ │
:│ │議程、決議內容及出│  第一項第七款所│ │
:│ │席會議成員名單。 │稱會議紀錄,應包括│ │
:│ │         │所審議議案之案由、│ │
:│ │ │議程、決議內容及出│ │
:│ │ │席會議 成員名單。 │ │
:│ │ │  第一項第八款所│ │
:│ │ │稱立法資料、決議、│ │
:│ │ │公報、議事逐字稿及│ │
:│ │ │有關文書檔案,應包│ │
:│ │ │含各部門委員會會議│ │
:│ │ │、委員會聯席會議之│ │
:│ │ │資訊。 │ │
:├──────┼─────────┼─────────┼─────────┤
:│第十二條【公│  本法自民國一百│  本法自公布日施│ │
:│佈日期】 │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行。 │ │
:│      │。        │         │         │
:└──────┴─────────┴─────────┴─────────┘
 法學院周安履動議擱置本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首次表決贊成7票;反對7票,因票數相同經主席裁示重行表決
 ,再次表決贊成9票;反對11票(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法學院陳建穎動議,修正第七條第五款,將「定期」修正為「每一學年至少辦理一次,
 」
 主席裁示本動議改採會議規範第五十七條之乙式修正案處理
  理學院賴奕達提議「每一學年至少辦理一次,」
  理學院王家康提議「每十五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工學院黃瑋程提議「每八十七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表決順序由期間最長者依序表決至最短者,其中一案通過時後續即不再付表決
 對工學院黃瑋程提議「每八十七個月至少辦理一次,」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2票;反對8票(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對理學院王家康提議「每十五個月至少辦理一次,」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3票;反對6票(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對理學院賴奕達提議「每一學年至少辦理一次,」進行表決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1票;反對0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決定:修正第七條第五款,將「定期」改為「每一學年至少辦理一次,」
 理學院王家康動議,於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末補上句號
 表決結果(無異議決):通過
 法學院陳建穎動議,第十二條照現行條文並增列第二項「本法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表決結果(無異議決):通過
 二讀表決(全案照上列通過之動議修正,餘照原提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1票;反對0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理學院賴奕達動議,將本案逕付三讀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0票;反對2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三讀表決(條文與二讀同)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1票;反對0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決議:全案照二讀條文三讀通過,附三讀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檔案保存法

:第三條 【執掌】
:  各部門管理檔案,應指派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  各部門為檔案保存事務之執行得遴聘若干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之遴聘應以本校學生
:為優先聘任。

:第四條 【資料庫建置】
:  本會應建置檔案資料庫及搜尋引擎設備,由秘書部或檔案管理單位管理之。
:  祕書部應置資訊秘書一名以上,專責處理前項職務。

:第五條 【送管義務】
:  各部門檔案管理單位之檔案,除第十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外,應同時交由
:祕書部管理之。

:第七條 【管理】
:  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 一、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
: 二、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
: 三、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依檔案編目規範著錄整理後,製成檔案目錄
:,並應包含內容描述。
: 四、保管:指將檔案依序整理完竣,以原件裝訂或併採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後
:,分置妥善存放。全部原件都應電子化並上傳至檔案資料庫存放。
: 五、送存:指每一學年至少辦理一次,將整理完竣之檔案,完成法定送存程序。
: 六、安全維護:指為維護檔案安全及完整,避免檔案受損、變質、消滅、失竊等,而
:採行之防護及對已受損檔案進行之修護。

:第九條 【主動公開資訊之範圍】
:  下列資訊,除依第十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規、命令。
: 二、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三、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
: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五、預算及決算書。
: 六、書面採購契約。
: 七、會議紀錄。
: 八、立法資料、決議、公報、議事逐字稿及有關文書檔案。
:  前項第七款所稱會議紀錄,應包括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
:成員名單。
:  第一項第八款所稱立法資料、決議、公報、議事逐字稿及有關文書檔案,應包含各
:部門委員會會議、委員會聯席會議之資訊。

:第十二條 【公佈日期】
:  本法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  本法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社科院汪柏辰動議變更議程,挪移討論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至第六案之後
說明:第二、三案分別為「本會代表鄭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學生憲章)第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三讀會」及「 本會代表鄭景平等
   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
   案,第三讀會」;第六案為併案審查「學生會長函,提名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三年
   級洪翊芳為內務副會長、心理學系三年級韋晢為外務副會長、數學系三年級張瑋姍
   為秘書部部長、資訊工程學系三年級陳品臻為福利部部長、公共衛生學系二年級楊
   子緯為財務部部長、社會學系二年級歐孟哲為學術部部長、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二
   年級林育萱為公關部部長並為新聞部部長、外國語文學系二年級李諼為文化部部長
   及人類學系四年級林峯為活動部部長,請同意案。」及「學生會長函,提名中國文
   學系二年級里見明叡為國際事務部部長,請同意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6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社科院汪柏辰動議變更議程,拆分學生會副會長及各部部長人事同意案,改以每一被提
 名人為一案,並依序排列
說明:學生會副會長及各部部長人事同意案即前項動議所指之第六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1票;反對4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社科院汪柏辰動議變更議程,挪移「學生會長函送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案
 」至「學生會長咨,為設立國際事務部為政策部門,咨請同意案」後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2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電資院葉泓佑動議變更議程,挪移「本會代表鄭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三讀會」及「本會代表鄭
 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
 議案,第三讀會」至「學生會長函,提名數學系三年級張瑋姍為秘書部部長,請同意案
 」後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2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二) 學生會長函,提名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二年級吳睿恩及法律學研究所民法組一年級
李紹嘉為學生法院法官,請同意案。
說明: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2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人提名法官,並
經學代會同意後任命之。
:一、吳睿恩
:系級: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二年級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雙主修 社會學系(修畢 婦女與性別研究學程)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生會新聞部部員(2014-2015)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學生會會長(2015-2016)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服務社幹部(學術)(2016-2017)
:國立臺灣大學意識報社記者(2015-2016)、編輯(2016)
: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暑期實習生(2016)
: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書記處(2016)
:律師高考及格、司法官特考錄取(2019)

:二、李紹嘉
:系級: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民法組一年級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經歷:
:105學年第1學期書卷獎
:臺大法律系系學會學術部部員(2017.09-2018.06)
:臺大法律服務社社員(2018.09-2020.01)
:陳瑋佑教授 計畫助理(2020.09-2021.07)
(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無記名表決)如下表:
┌─────────┬─────────┬────────┬────────┐
│ 被提名人 │ 同意 │ 反對 │ 無效票 │
├─────────┼─────────┼────────┼────────┤
│ 吳睿恩 │ 23 │ 2 │ 1 │
├─────────┼─────────┼────────┼────────┤
│ 李紹嘉 │ 2 │ 3 │ 2 │
└─────────┴─────────┴────────┴────────┘
決議:同意學生法院法官被提名人吳睿恩及李紹嘉之任命案
(三) 學生會長咨,為設立國際事務部為政策部門,咨請同意案。
說明:推動外籍生、僑生權益保障,打造多元文化友善環境,並促進校內多元文化交流。
部門詳細目標、具體推動政策請敬參本會109-1施政計畫。
(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2票;反對8票(贊成者多數,通過)
決議:同意設立國際事務部為政策部門
(四) 學生會長函送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醫學系趙文傑為委員並為主任委
員;公共衛生學系與心理學系三年級梁嫚芳為副主任委員並為委員;資訊工程學系
二年級蘇柏融、牙醫學系三年級張家睿、醫學系四年級郭景矞、政治學系國際關係
組四年級王詩媛及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三年級陳芷綾5人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秘書處公報編按:依本會選舉罷免法及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組織法,主任委員之指定由
會長為之,副主任委員之指定由主任委員為之,爰案由之「並為主任/副主任委員」之敘
述應有誤,特此敘明)
(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無記名表決)如下表:
┌──────────┬────────┬────────┬────────┐
│ 被提名人 │ 同意 │ 反對 │ 無效票 │
├──────────┼────────┼────────┼────────┤
│ 趙文傑 │ 9 │ 18 │ 0 │
├──────────┼────────┼────────┼────────┤
│ 梁嫚芳 │ 11 │ 15 │ 1 │
├──────────┼────────┼────────┼────────┤
│ 蘇柏融 │ 14 │ 1 │ 2 │
├──────────┼────────┼────────┼────────┤
│ 張家睿 │ 14 │ 11 │ 2 │
├──────────┼────────┼────────┼────────┤
│ 郭景矞 │ 14 │ 11 │ 2 │
├──────────┼────────┼────────┼────────┤
│ 王詩媛 │ 15 │ 10 │ 0 │
├──────────┼────────┼────────┼────────┤
│ 陳芷綾 │ 14 │ 11 │ 2 │
└──────────┴────────┴────────┴────────┘
決議:同意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蘇柏融、張家睿、郭景矞、王詩媛及陳芷綾
之任命案;不同意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趙文傑及梁嫚芳之任命案。
※電資院葉泓佑動議變更議程,挪移「本會代表鄭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三讀會」及「本會代表鄭
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
議案,第三讀會」兩案至當前審議議案;並以後者為先,前者於次之。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17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五) 本會代表鄭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9條條文
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三讀會。
電資院葉泓佑提議清點人數
出席人數:29人
三讀表決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23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決議:全案照二讀條文三讀通過,附三讀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
:第六條之一 【對外關係】
:  本會加入人民團體,應由學生會長提請學生代表大會同意。
(六) 本會代表鄭景平等人,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第6條之一
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第三讀會。
三讀表決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22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決議:全案照二讀條文三讀通過,附三讀條文如下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學生憲章)
:第九條 【常設部門】
: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處:
: 一、秘書處: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務、與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學生法院書記處
:共同保存本會歷年檔案。
: 二、財務部:編列並執行歲入歲出預算,促進資產之有效運用。
: 三、學權部:爭取學生權利,關懷照顧會員生活各層面,增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 四、學術部:研究關注與推動校內外議題,改善學生權力位置與主體。
:  其餘常設部門,以法律定之。
(七) 學生會長函,提名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三年級洪翊芳為內務副會長,請同意案。
(被提名人發言及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無記名投票):同意23票,反對2票(同意者多數)
決議:同意內務副會長被提名人洪翊芳之任命案。
(八) 學生會長函,提名心理學系三年級韋晢為外務副會長,請同意案。
(被提名人發言及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無記名投票):同意8票,反對11票(同意者少數)
決議:不同意外務副會長被提名人韋晢之任命案。
※社科院汪柏辰動議變更議程,挪移「學生會長函,提名公共衛生學系二年級楊子緯為財
務部部長,請同意案」至討論事項第九案。
表決結果(舉手表決):贊成9票;反對0票(贊成者達參與表決三分之二,通過)
21:27 主席邱馨儀宣告交付主席地位予副議長葉泓佑
(九) 學生會長函,提名公共衛生學系二年級楊子緯為財務部部長,請同意案
(被提名人發言及詢答過程見逐字稿)
表決結果(無記名投票):同意10票,反對3票(同意者多數)
決議:同意財務部部長被提名人楊子緯之任命案。
21:36 主席宣告休會直至後續會議場地確認為止
21:38 於新生505外走廊復會
清點人數
出席:7人
散會(未達法定出席門檻)(21:38)
未及進行議程:
(十) 學生會長函,提名數學系三年級張瑋姍為秘書部部長,請同意案
(十一) 學生會長函,提名資訊工程學系三年級陳品臻為福利部部長,請同意案
(十二) 學生會長函,提名社會學系二年級歐孟哲為學術部部長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二年
級林育萱為公關部部長並為新聞部部長,請同意案
(十三) 學生會長函,提名外國語文學系二年級李諼為文化部部長,請同意案
(十四) 學生會長函,提名人類學系四年級林峯為活動部部長,請同意案
(十五) 學生會長函,提名中國文學系二年級里見明叡為國際事務部部長,請同意案
六、臨時動議
七、自由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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