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建請學代會立即撤換不適任秘書長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6-04-04 13:46:57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範大會公報應在15日內,
逐字稿應在30日內公告。是為了促進學代會議事透明以及一般學生知的權利,是法定的最
低要求。今年的議長以及秘書處雖然在選舉時提出了若干會議紀錄的改革方案,不但沒有
明顯的落實,更連最基本的要求都無法做到,本會期以來各次會議紀錄與逐字稿無法在法
定時間內公告者,高達80%。而在預備會議公報我對秘書處的提醒,得到以下回應,事後
才得知原來該帳號是秘書長所有。連基本的法定要求都無法取得,態度仍然囂張惡劣。顯
然不適任本職務。在此建請學生代表大會立即撤換秘書長,維護議事品質。
醫學院學生 張哲豪
推 tomchc: 相信秘書處一定是為了完善公報可以使更多人閱讀才會不遵守 03/11 21:30
→ tomchc: 法規公告時間的 03/11 21:31
推 johnsonCL: 對啊!猜對了啾咪 03/12 18:44
作者: RSChiang (鍵盤蒟蒻的RS)   2016-04-04 20:22:00
嗚嗚秘書長不是我為什麼要換QQ啊,原來改標題了
作者: QAQloserQAQ (鐵蛋一直滷)   2016-04-05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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