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TUSC (台灣大學學生代表會)
2015-05-09 23:31:54公報
學生代表大會103 學年度第2 會期第4 次定期大會
103 學年度學議字第2014200002 號
時間:2015 年4 月24 日(星期五)18 時37 分至21 時50 分。
地點:本校新生教學館102 室。
出席者:
涂欣凱、邱子軒、蔡佳昇、黃申、周允梵、翁毓聆、劉宇珺、林子翔、張禎晏、黃泰源、
陳禹竹、呂謦煒、黃莉婷、汪天祥、連翊婷、蘇靖富、陳映儒、陳立欣、邱丞正、周易、
彭立言、謝宇修、李芷毓、陳宣竹、李俊霆、高章琛、賴櫻芳、周振涵、黃泓睿、林宗穎
、朱希平、施保全、吳軒宇、李耕銘、高嘉妮、侯瑞瑜、林承賢、林常棣、戴劭芸、張永
樑、林昂頡、吳佳玲、黃序立、陳一雄、趙宣凱、蔡炫錡、樓彥成、牛許時、顏崇益、龔
晏徵、馮硯、辛爾康
出席者共52 人。
缺席者:許家睿、唐龍、陳俊臣、鄭佑宣
缺席者共4 人。
請假者:曾靖軒、林昕鋒、崔永序、林煥鈞、鍾政霖、盛怡樺
請假者共6 人。
列席者:會長王日暄、內務副會長林冠嘉、行政部門秘書長鍾政達、財務部部長陳思穎、
公關部部長鄭伃珊、福利部部長蘇瑜寧、學術部部長陳軍鈞、文化部部長黃銘進、新聞部
部長黃銘彰、活動部燈光音響服務小組組長、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昱芸
列席者共11 人。
報告事項
一、宣讀103 學年度第2 會期第3 次定期大會公報。
決定:照案通過。
二、行政部門函《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行使施行細則》行
政命令,提請備查。
決定:交付本會秘書處備查。
三、本會校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四、本會紀律委員會要求本會秘書處提供各次定期大會各學生代表出缺席記錄,以供審
閱。
五、本會財務委員會已審議「103 學年度第2 學期活動部燈光音響服務小組追加預算
案」,建請照案通過。
六、本會活動委員會已審議如下:
(一)確認文化部47 萬贊助接洽進度。
(二)審議活動部「臺大金頭腦」活動,尚有動線與食物待確認。
七、本會教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八、本會學務委員會已審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部案」,建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部。
九、本會總務委員會於2015 年4 月22 日出席校園規劃小組會議,審議「醫學院附設醫
院健康大樓新建案」、「醫學院附設癌症醫學中心醫院輻射科學暨質子治療中心新建
案」。
十、本會外務委員會無召開會議。
十一、本會法制委員會已審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部案」,建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部。
十二、本會規程修正委員會已審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部案」,建議行政部門增設社團
部。
十三、本會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32 條條文
修正草案」,將於臨時動議提案。
會長提出施政報告
討論事項
一、本會議長賴櫻芳,茲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 9 條之規定
,提名鐘奕東為本會秘書長,提請同意。
決議:鐘奕東獲出席學生代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依法同意為本會秘書長。
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票37 張,不同意票0 張,無效票0 張。
二、行政部門函「103 學年度第2 學期活動部燈光音響服務小組追加預算案」,提請審
議。
決議:「103 學年度第2 學期活動部燈光音響服務小組追加預算案」通過。
三、本會法制委員會擬具「《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創制複決暨公民投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
二讀時,經討論第9 條修正為:「法案或政策之公民投票案,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學生
代表連署,提交大會議決。本議決應經大會總額五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通過。」第
37條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執行委員會另訂,並送學生代表大會備查。」三讀
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本會學生代表劉宇珺臨時提案,目前學生會選舉投票方式以電子投票為主,而選舉人
資格驗證方式以學生證為唯一憑證,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32 條
第2項規定:由選舉人簽名以證明已進入投票所並確認領取選舉票。既然選舉人本人
之學生證已是唯一有效之身分驗證,可否將選舉人領票程序中之簽名部分刪除。提請
公決。
決議:交付本會法制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