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 103-2會期 紀律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作者: ahpc82 (Ping)   2015-03-03 19:30:51
會議單位:103-2會期 紀律委員會
會議時間:一○四年三月三日十八時三十一分
會議地點:新生教學館 二○二教室
主 席:
電資 學院學代 朱希平
出席人員:
法 學院學代 周 易
社科 學院學代 陳禹竹
理 學院學代 洪子鈞
生農 學院學代 侯瑞瑜
一、宣布開會(十八時三十一分)
二、學代請假
醫 學院學代 黃序立
電資 學院學代 施保全
社科 學院學代 呂謦煒
文 學院學代 涂欣凱
電資 學院學代 闕帝佳
理 學院學代 林子翔
文 學院學代 劉宇珺
電資 學院學代 蘇昱仁
醫 學院學代 張閔喬
醫 學院學代 陳一雄
法 學院學代 李芷毓
社科 學院學代 王立心
醫 學院學代 吳佳玲
管理 學院學代 蘇靖富
工 學院學代 黃冠博
工 學院學代 鍾政霖
法律 學院學代 謝孟璇
電資 學院學代 吳軒宇
電資 學院學代 楊牧衡
管理 學院學代 顏崇益
生農 學院學代 張家豪
共 21 位 學代請假,共識決批准。
三、學代請辭
醫  學院學代 林炳騰
文  學院學代 姚柏宇
共 2 位 學代請辭,共識決批准。
四、請假規則
全文如附件。
共 9 條,共識決通過。
自公布時間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日十九時三十分起即刻生效。
五、散會(十八時四十二分)
附件: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學生代表大會 學生代表請假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款訂定。
第二條 各會議出席以簽到單為準,未簽到者視同未出席。
第三條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以下簡稱議事規則)第
十一條所定請假類別指下列各款:
一、課、事假:
指依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請假,須於公告會議召開前七十二小時
完成請假手續,請假事由如以下各目:
(一) 課假,請假時應檢附課名、課號或教師姓名。
(二) 事假,記點數二點。
二、不可抗力:
指依議事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請假,須於會議法定結束時間後七十二
小時完成請假手續。
(一) 病假,記點數一點。惟檢附就醫紀錄者不記點。
(二) 公假。
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紀律委員會議決後逕予准駁。
第四條 於開會通知所定會議開始時間三十分鐘後方為簽到之學生代表,記點
數一點,惟已依本準則第三條請假之學生代表依二者較輕之點數記點。
第五條 於會議法定結束時間前一小時為簽退之學生代表,記點數一點,惟會
議時間已逾夜間十點或於會前聲告者不予記點。已依本準則第三條請
假之學生代表依二者較輕之點數記點。
第六條 學生代表請假時,依紀律委員會於本會電子布告欄公布之方式進行。
惟未依本準則第三條公告之時限完成請假手續者,一概不予准假。
第七條 未獲准假而無故缺席者,記點數三點。
第八條 記點達七點以上者,得由紀律委員向大會提議交付懲戒。記點達五點
者,由紀律委員會具名發函警告。
第九條 本準則自公告起生效。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