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 102-1學生代表選舉 選舉公告三

作者: tomchc (TOMCHC)   2013-12-19 23:14:31
恭喜學生代表當選人
國立臺灣大學102-1學生代表選舉 選舉公告三
一、 選舉結果
文學院
1.唐勗維 同意 57票 反對 5票 當選
2.翁毓聆 同意 55票 反對 3票 當選
理學院
1.蕭君儒 同意 65票 反對 0票 當選
社會科學院
1.朱家萱 同意 68票 反對 7票 當選
2.呂謦煒 同意 37票 反對 13票 當選
醫學院
1.楊承翰 同意 28票 反對 9票 當選
2.何維邦 同意 41票 反對 26票 當選
3.曹竣堰 同意 62票 反對 4票 當選
生農學院
1.林士勤 同意 50票 反對 5票 當選
2.陳漢熙 同意 41票 反對 12票 當選
管理學院
1.宋柏星 同意 19票 反對 14票 當選
2.胡丁友 同意 26票 反對 9票 當選
3.魏竹君 同意 34票 反對 4票 當選
法律學院
1.陳冠甫 同意 83票 反對 2票 當選
總人數 520人
投票率 2.42%
二、 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條,得分別於五日內及十日
內向學生法院提出訴訟。
第六十五條【違法訴訟之提起】
○一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
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
被告,向學生法庭行政庭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第六十六條 【當選人違法之情事】
○一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
日起十日內,向學生法庭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
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四、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超過繳交時限而仍未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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