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作者: Jasy (傑西)   2013-05-20 19:31:18
※ [本文轉錄自 NTUSJ 看板 #1HcU35Yt ]
作者: walkingstick (Deer) 看板: NTUSJ
標題: 公告 -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時間: Mon May 20 16:37:22 2013
一百零二年度裁字第一號裁定
聲請人:戴瑋姍
    性別:女
    系所: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訴訟代理人:蔡明家
      性別:女
      系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相對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謝達立(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因行政訴訟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作成之「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下稱原處分)停止執
行。相對人在兩造就原處分之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准聲請人參選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協
會會長(選舉日期:民國102年5月30日)。
本案聲請無訴訟費用。
事實
須合先敘明者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目的乃在於及時給予人民有效的權利救濟。因
此,在法院有高度的時間壓力的情況下,應以較為簡略之調查程序,按當事人提出之有限
證據資料,權宜性地、暫時性地決定、是否要先給予當事人適當之法律保護,以防免本案
訴訟判決作成後,受侵害之權利已無法回復。因此,有關停止執行要件事實是否具備,應
基於概略審查模式,僅要求「釋明」為已足。其釋明程度之要求,僅須達成「優勢蓋然性
」之心證,不必達到確信其真實之程度。
查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完成網路登記程序後,委託訴外人林
飛帆為代理人向相對人辦理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登記。於登記截止時間(民國102年5月10
日下午六時三十分截止)前之同日下午四點半,訴外人林飛帆以電話詢問訴外人某選委是
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所要求之本人二吋
脫帽半身光面照片兩張,該名選委答覆可以。其後,同日下午六點時,林飛帆又於學生會
辦當面詢問選委會是否可以於截止時間過後補交系爭照片,該選委亦答覆可以。而聲請人
於八點零九分補交照片。上述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然,相對人於5月15日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作成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參選登記許可。
聲請人因而於同年5月17日主張原處分違法,提起撤銷訴訟(以下稱本案訴訟),並根據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以下稱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聲請本院
裁定停止執行原處分。
理由
按「行政訴訟或解釋案繫屬中,學生法院認為原處分或自治行為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不得
為之。」為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2項所載。本案聲請人於起訴狀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該行政
處分。因此本裁定屬依聲請人聲請所為者。
由於本件聲請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本院僅就聲請人聲請之事項,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
2項規定之要件予以審查,無從就當事人實體主張有無理由做出判定,亦不得對訴外議題
進行認定。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為撤銷聲請人選舉登記許可之處分。就其之執行是否將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9日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向
聲請人與相對人之代表人徵詢意見。兩造均認為:若聲請人嗣後因原處分違法撤銷而具備
候選資格,卻無法於本次選舉成為候選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同時兩造均
認為選舉日(民國102年5月30日)在即,選舉活動將密集展開,確有急迫之情事而有聲請
停止執行原處分之必要。
就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聲請人認為其參政權保障之重要性遠大於選
舉行政程序之便利性。相對人之代表人同時認為原處分撤銷聲請人之登記許可確實會影響
其參政權。此外,相對人之代表人表示,代表人可針對停止執行後所產生之行政程序變更
即時因應,尚無難以負荷之虞;同時相對人之代表人亦表示相對人得在本案判決之後,針
對判決結果作出因應,並無事實上之困難。
就是否應停止執行原處分,本院判斷如下:
若原處分確有違法而應予撤銷之事由,又本院作成撤銷原處分之判決如在選舉期日之後,
將造成聲請人無法於本次選舉擔任候選人之難以回復之損害。即便本院得在選舉日前作成
判決,也將使聲請人受有在判決前無法進行選舉活動而無法回復之損害。再者,本次選舉
之政見發表會將在民國102年5月20日與同年5月24日召開,聲請人得否參加政見發表會以
及進行相關選舉活動對其行使參政權至為相關。故,系爭停止執行原處分之聲請確有急迫
情事。
就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有理由,其自有候
選人之身分,而相對人亦表示可即時對於選舉程序做出相對之處理(例如重新印製選票)
,同時不影響既定選舉日程。從而在此情形之下,停止執行原處分對於公益並無影響。
若本院判決聲請人於本案之請求為無理由,則停止執行之裁定將因判決確定而失所附麗,
從而失其效力。如有重新選舉或重新投票之必要,相對人亦得依法辦理,此亦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
據此,為避免聲請人無法於旋即舉行之選舉中擔任候選人,而發生侵害其參政權之重大損
害,且有情況急迫之情事,而停止執行原處分又不生對公益之重大影響。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原處分,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學生法院法第2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金益先
學生法官:蕭淳尹
學生法官:陳家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3-05-21 06:56:00
請問為什麼是學生會來裁定研協的事情?
作者: allyours (零是零 零點九 還是零)   2013-05-21 18:47:00
學長 因為研協會長選舉直接委託學生會的選委會辦理了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3-05-22 07:49:00
那學生會學生法庭哪有資格來管研協會長的資格? ...退一萬步而言,登記是很慎重的事情,這點都無法合乎規定我不知道這位同學未來一年要用甚麼樣的水準來服務同學?另外選委會的deadline是寫好看的嗎?同學的權益又在哪邊?【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選舉辦法】你看了沒?證件繳交不全可否登記,你告訴我啊!而且這個例子是完全沒有交證件,連保證金都是會長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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