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錢律師,剛剛查閱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並沒有
規定畢業證書要以民國紀年或西元紀年,所以畢業證書是否以民國紀年或西元紀年,
應回歸大學自治的範疇,從而學校於畢業證書改以西元紀年,
並無違法的問題,合先敘明。不過,因為畢業證書以民國紀年,行之有年,
且於畢業證書上以民國或西元紀年可能涉及政治立場等敏感領域,所以將
畢業證書由民國紀年改成西元紀年,或是民國、西元併行等方案,
如能踐行更多的程序正義,如舉行校內說明會,
甚至舉行教職員投票或教職員及學生的投票,
或許較能降低這個問題的爭議。
以上僅是個人淺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