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管中閔條款!公校教師兼職獨董 提名選任

作者: hTCU11 (Squeeze)   2020-02-13 17:23:29
1.媒體來源:
2020-02-13 16:38 聯合報 / 記者章凱閎/台北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管中閔條款!公校教師兼職獨董 提名選任前須學校核准
3.完整新聞內文:
教育部今天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被外界視為「管中閔條款
」,未來公校教師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
名選任。
教育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依據「實務可行」、「制度明確」
及「合理課責」等原則,就公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國內外兼職範圍、促進產學
合作等事項適當調整,並要求學校應於3個月內檢視修正校內兼職規範。
教育部人事處表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如獨立董事)
,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此次修正明定教師兼
任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參與提名選任,而學校及兼職機構有3個月彈
性時間進行後續產學和及學術金回饋契約簽訂等作業。
為鼓勵教師將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與國際學術交流應用,教育部此次修正也適度
鬆綁,教師可至「國內外、香港或澳門地區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
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之營利事業機構」兼任該研
究計畫職務、「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兼任臨時性需要所設置職務的兼
職,學校可免與該機構(組織)建立產學合作關係及收取回饋金。
教育部也表示,修正原則中明定,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予以追繳,但
為使學校有合理期間宣導及修正校內兼職規範與聘約,因此給予3個月後實施的過渡期間
;而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立董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一併課予學校揭露資訊的責
任。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4342201
5.備註:管爺!
作者: atom95 (用心做好每一件事)   2020-02-14 16:28:00
綠的選贏後啥都敢做了,等著看台灣價值滿點,吸獨仔唱秋~
作者: AllenHuang (∴'☆:∵★.\:)   2020-02-15 14:35:00
綠的能夠大勝 管中閔跟管粉貢獻不小啊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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