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問卦一下,
台大學生會的選舉法和國家層級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否任何辦法與原則都是一致
的,
如果這兩套法是彼此有一些規則的不同,
那麼學生會援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正當性為何?
意思是說如果學生會的選舉辦法與公職人員選舉法彼此有不同的話,那麼學生會的某些方法
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是屬於違法
類似美國法律未規範就引用中共法律一樣
另外,學生會長算是「公職」嗎?
我不懂
學生自治性社團是「公職嗎」?
明明已經承認自己的辦法[未規範]了
然後引用國家層級的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佈學生姓名,宣判同學[違法],
請問作出判決的人的權限為何?
是法官嗎?
畢竟高同學也是台大學生自己人
他被欺負台大人也會關心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