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BOT校內轉宿舍違約金 校務建言

作者: tzutengweng (神奇的湯姆)   2019-01-09 09:20:47
轉錄校務建言,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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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請校方協助同學與太子建設協商,取消因轉校內宿舍所產生之違約金。
1. 光是106學年度因轉校內宿舍開罰違約金分別為水源59人與長興 31人,人數很多。估
計太子靠違約金一年大概賺50-60萬。(請參考107-1第一次的BOT宿舍協調會會議記錄)
2. 太子建設2017年在台大BOT總共營收3億8千5百萬,稅前淨利1億5千4百萬,利潤率接近
40%。另外太子建設在台大BOT的稅前淨利,佔太子建設總利潤的近3成。太子建設一年光
是靠租金收益就可以賺這麼多,不應該再跟同學加收1個月違約金。太子建設也不可能因
為不收違約金就會有經營上的困難。
數據來源:太子建設公司受邀參加中國信託證券於107年11月22日舉辦之法人說明會
http://www.prince.com.tw/fr_legal_brief.php
http://bit.ly/2AAvRjU
3. 抽到校內宿舍而放棄太子學舍的同學,大部分都是因為經濟上有困難無法支付太子租
金,才會選擇改住校內宿舍,如此再加罰一個月的違約金,對於同學的經濟困難雪上加霜

4. 根據最高法院判例(註),違約金是因為實際損害而產生,簽約時所約定的違約金,沒
有實際損害也不能向房客收取。況且太子建設因為經營學生宿舍,住宿率非常高,幾乎沒
有損害可言,為何可以用比民間契約更嚴苛的方式對待同學?
我認為太子建設利用學校的規定不正當的賺同學的錢,希望台大校方在下次BOT宿舍協調
會幫忙出面發言協調,並且給予太子建設壓力,要求取消校內轉宿舍之違約金。
註:根據高雄地方法院97年岡小字第986號:「......押租金係在擔保承租人押金之給付
及租賃債務之不履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足資參照。易言之,押租金之
性質乃在於擔保承租人不付租金及對租賃物有所毀損應負賠償時,出租人如未獲賠償,得
由該押租金取償。」由前述最高法院判例與法院見解可知,押租金應該在實際有損害時才
能取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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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單位 學生住宿服務組
同學您好,
關於您的建議,回覆如下所示:
針對太子學舍收取學生轉校內宿舍所產生之違約金,此議題已於107年11月19日在BOT宿舍
協調會議中有許多溝通。
˙目前針對9月7日前,已入住或已繳訂的大一新生,若於9月7日前轉校內宿舍,可提出校
內宿舍證明,退訂金以及押金。
˙舊生若已繳訂,但尚未入住,則僅退押金。
˙舊生若已入住,租金以日計,將退還溢繳租金與一個月押金。
太子學舍表示,BOT為民營企業,其經營基礎與學校不同,需自負盈虧,故房屋租金定價
以及繳訂之經營方式也會不同。
本組會再與太子學舍並與學生有持續而充分的溝通,盡力取得雙方的平衡點。
敬祝 順心健康
臺大住宿服務組 敬覆
作者: FTICR (FT-ICR)   2019-01-09 13:57:00
太子學舍就是仗著"合約就是這樣,不爽不要住,後面還有人排隊等著住"的心態啊!法院見解是押租金應該在實際有損害時才能取償,太子學舍是否應該舉證,因為解約造成X天的空房損失?(事實上幾乎隨時有人候補,空房期間根本超短...)
作者: dreamgirl (嘉嘉)   2019-01-09 12:52:00
消保法打看看,應該有機會贏明顯對消費者不利且不合理的條款可主張無效
作者: porian20 (波里恩)   2019-01-09 12:38:00
又不是要求簽約在改約XD要求的是合約本身該修正
作者: FTICR (FT-ICR)   2019-01-09 11:52:00
高調
作者: tom282f3 (學妹戰士)   2019-01-09 12:13:00
覺得簽約了再片面要求修改合約很怪還以對方賺錢很多為理由要求不交違約金 不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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