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 北藝大誠徵會計專任助理

作者: yehyuhting (葉)   2018-11-30 17:07:23
一、職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專任助理
二、工作項目:
(一)教育部及其他各機關補助、委辦及建教合作計畫收支審核及帳務處理。
(二)各類會計業務收支審核及帳務處理。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公告日期:107年11月28日。
四、聘用期間:自起聘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年終依本校年度考核作業辦理續聘。
五、待遇:月薪新臺幣31,812元,享勞健保。
六、資格條件:
(一)學歷:國內外大學會計相關科系畢業以上者。
(二)專長:1.具會計專長有校務基金工作經驗者尤佳。
2.熟悉Word、Excel等軟體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
七、上班時間: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十、應徵方式: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07年12月5日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或郵寄至臺北市北投區(112)學園路1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主計室林怡欣組長收(郵寄以郵戳為憑)。
(一)學(經)歷證明文件(含大學以上學歷證明)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合則擇優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洽詢: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02)28961000轉1702 林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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