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anzkow (星浪)》之銘言:
: 台大校長遴選案 監院通過糾正案:管中閔違規兼職在先
: 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不斷,監察院今(16)日召開教育文化委員會,歷經半年多來調查,認
: 為教育部及台大核有明顯重大違失,審查通過對台大及教育部的糾正案。
: 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針對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部分
: ,認為是在書面向台大申請獲核准後才兼職,符合規範程序;但在管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
: 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二職務部分,則是在台大尚未核准即違規兼職在先,已違反「公
: 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情節明確。
: 監委表示,台大辦理本次校長遴選,在利益迴避的「資訊揭露」上,確有令人詬病之處,
: 且以台大校長動見觀瞻的崇高地位,其遴選過程受各界嚴格檢視亦非不可預見。教育部及
: 台大均允應以本案為鑑,確實檢討現行法規或行政作為有何不足並研處改善方案,杜絕爭
: 議再次發生。
事實:
1.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是個「職位」。
2.獨董任審計與薪酬委員會委員是「職務內容」,並非「職位」。
3.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規定,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董組成。
只要當獨董的必要職務內容之一為審計委員。
4.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至少需有一名獨董擔任薪酬委員。代表只要身為獨董,就有一定機會成為薪酬委員。
若該公司僅有一名獨董,代表該名獨董必要職務內容即為薪酬委員。
探討:
A.監院稱擔任獨董有經事先核准因此未違規,但任薪酬與審計委員為違規兼職,
代表監察院認為薪酬與審計委員會之委員為「職位」而非「職務內容」。
這項認定有無任何法源依據?起碼我目前是找不到。
若監察院要如此認定,當然沒有問題。
全國所有大專院校,校內多的是OO審議會、XX委員會或YY顧問會,
成員全都是校內外教授,那麼這些委員會成員,也算兼職了。
以後參加這些委員會,需跑個三月至半年的兼職流程,看誰敢參加。
甚至當口試委員,是不是兼職?要不要半年前跑?
B.就算委員會委員真的是職位而非職務內容,需事先核准,也與台大校長遴選無關。
此事並無違反《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
因此哪位候選人合規兼職,哪位候選人違規兼職,都能來選校長。
當然作業細則也想到了霸王條款,只要委員會議決補充即生效,
就算遴選委員會量身訂製管中閔條款,限制任何擔任過台灣大哥大獨董成為候選人,
其實也是合乎作業細則的,只是會起諸多爭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