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3: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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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mingHuang (連鎖效應)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轉錄]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時間: Wed May 23 13:37:57 2018
1.轉錄標題︰
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FB請寫名稱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1.轉錄網址︰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BBS他板文章可免填※
https://goo.gl/HcwYLY
2.轉錄來源︰
※超過一行請縮址,若為 他板文章可免填※
台北地檢署網站
3.轉錄內容︰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編排※
有關本署偵辦國人告發台大校長候選人管 O O 等涉嫌背
信、偽造文書等相關案件。有媒體報導「比白色恐怖更白
色恐怖!」、「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云云,標題聳
動,本署澄清如次:
一、 管OO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迄今本署已分四
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
證人之訊問自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二、 本署辦案一向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
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
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嗣因檢察官認有訊問台大遴選
委員等相關證人之必要,為顧及上開證人隱私,亦有
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故由檢察官親自以電話
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之同意,至臺北
市信義路一段 3 號 4 樓本署第五辦公室進行偵訊,待
證人依時到庭時,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亦
為本署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之例行方法。本案承
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
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亦未聞有對
檢察官此種方式持有異議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1 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
辯護人。」上述證人如僅係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
疑,依法作證本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
證人亦可由律師陪同,本署自樂觀其成。本案如相關
證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之身分者,檢察官均依法有告2
知得選任律師。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
常壞心」云云,其未明瞭事實亦未深究案情,實有妄
斷之嫌。
四、 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輒遇有以不正當手段利
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
的對立與誤解,本署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
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4.附註、心得、想法︰
OK,所以我之前有些假設是錯的
不是假新聞,不是詐騙,是真的北檢打電話 ..
然後北檢說,我這是為你好啊 ~
我實在搞不懂寄個書面資料會曝光三小?
會侵犯隱私三小?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75
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所以這條是立好玩的?
"依法行政" 對現在的政府到底是有多困難?
真他媽的搞不懂啊!
作者: deathboy ( ̄艸 ̄")   2018-05-23 13:45:00
還好吧,以前kmt也亂搞啊,剛好而已 先幫嚼青開大
作者: BaGaJone (超基八嘎冏)   2018-05-23 13:49:00
有台灣價值 刑訴算個屁?
作者: yuyupan (yoyo胖)   2018-05-23 13:50:00
這裡沒有30萬元
作者: CPer (CPer)   2018-05-23 13:54:00
書面通知阿 不是倡導要書面通知嗎 違法不用下台嗎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3:56:00
超無言,之前還宣導說檢察官不會打電話,要留心是詐騙..然後現在證實你他媽真的打電話?
作者: mark0204 (Mark)   2018-05-23 14:01:00
快去告檢察官啊
作者: CPer (CPer)   2018-05-23 14:02:00
好歹也要先發動聯署
作者: autism1111 (加大葉大大葉大)   2018-05-23 14:47:00
覺得違法你去告檢察官阿
作者: rinkai (玉串)   2018-05-23 15:18:00
去告檢察官啊
作者: ryanchen1234 (guava)   2018-05-23 15:30:00
詐騙那個是喬裝檢察官叫你轉帳吧 這個....應該沒有?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5:33:00
歡迎吱吱繼續胡搞……沒傳票都可以找人約談…
作者: ma4wanderer (醉月湖之狼)   2018-05-23 15:38:00
快逃哦 低能覺青出大招了
作者: kathpope (Le pape Kath)   2018-05-23 15:46:00
KMT可以DPP不能喔? 奇怪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6:03:00
kmt民國幾年搞過? 沒傳票的刑訴法175條明文 傳證人要有傳票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6:04:00
以前可能有啦,先打電話,之後發傳票補正程序 ..但這本來就是非正常程序,你直接發聲明稿就很好笑了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6:04:00
對岸吱吱祖先共產黨確實常搞這次傳票大概不敢補吧 呵呵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6:06:00
https://goo.gl/yiFtb6 參考這篇的說法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23 16:09:00
算了隨便他吧 如果覺得這樣搞對事情有幫助的話搞不好是找遴委去威脅要重選…不重選就搞你 案子其實跟管無關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6:15:00
DPP嚴以待人寬以律己又一血淋淋的實例,台大因實務狀況先核可之後補產學契約判定違法兼職,檢察官不發傳票打電話給證人叫做為證人好,嘆為觀止 lol
作者: Boernice   2018-05-23 16:32:00
KMT 可以,DPP 可以?呆大的嗎?
作者: PJEZ (PJ)   2018-05-23 16:49:00
鄭秀玲不就已經判違法了嗎 你檢察官打電話個屁阿傳票可以候補沒錯啊,兼任獨董難道校方不能追認???這種案件有急到要走非正常程序??偵查不公開自助餐真好用
作者: MultiCam (地聯軍迷彩)   2018-05-23 17:43:00
早上以為是假新聞 沒想到是真的...另外由刑事訴訟法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北檢直接導出證人不能由律師陪同 這樣的解釋OK嗎?還是有其他相關規定?
作者: PJEZ (PJ)   2018-05-23 18:14:00
王炳中案當時就不給律師陪同啊
作者: Boernice   2018-05-23 19:13:00
沒記錯的話,管教授涉及的事情已經搞了兩個多月,還沒法辦出來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23 19:26:00
用1/5開始算,都四個多月了..1/5出生的小朋友現在都可以開始吃副食品了 = =
作者: hshzzsh (楊柳岸曉風殘月)   2018-05-24 09:16:00
kmt有亂搞過?應該連一個例子都舉不出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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