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 教育部發予台大之公文函

作者: vincent7977 (白水放)   2018-05-12 02:05:08
教育部 函
(聯絡方式略)
受文者:國立台灣大學
(公文資訊略)
主旨:貴校報請遴選管中閔教授擔任新任校長一案,爰因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
會)之組成及遴選程序難認與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相符,應迅即重啟遴選程序並請依
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1月10日校人字第1070001032號函、同年1月31日同字第1070008681號
函、同年2月22日同字第1070012692號函及同年3月26日第1070023179號函。
二、按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
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
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該條
於94年之修正理由亦提及:「公立大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
任。」另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行政判決:「……94年12月28日
修正後,將兩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
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
,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是以國立大學校長之聘任權屬本部,對於大學遴選組織、程序及人選之適法性,本
部應予以審查,俾決定是否同意聘任,以善盡監督職責。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82號、第462號及第533號解釋理由書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
適法性監督之審查基準,包括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法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
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合先敘明。
三、查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
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訂
本法。」復查法務部100年7月4日法律字第1000015767號函明示,為促使遴選公正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所定對遴委會委員所設之解除職
務規範,應優先適用,並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為實
踐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透過利益迴避制度的建構,以適切組織,踐履獨立自主之公
正作為義務,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仍應遵循行政程序法所揭櫫公正、公開程序之原
則,俾符正當法律程序。
四、經酌,自106年6月14日起,管教授即出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
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等職,而遴委會委員蔡明興先生
亦係台灣大哥大董事(兼副董事長),此節於遴選程序中為渠二人所明知,並為貴
校職務上已得知之事實;而管教授於台灣大哥大的職權,除一般董事之職權外,尚
包括董事利害關係事項之審議、董事薪酬制度的定期評估與訂定等,具有監督董事
會運作及核定一般董事薪酬的任務,足認渠二人間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
的重大利害關係,由蔡君決定管教授是否有出任校長資格,並為審議及議決,顯然
有失公正。惟上述重大利害關係,未曾經管教授、蔡君及貴校於遴選過程中揭露,
俾其他候選人決定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遴委會亦無從審認蔡君是否構成法定迴避事
由,嚴重影響遴委會的適正性及遴選程序的公正性,容任候選人間形成不公平之競
爭,該遴委會之組成及其程序實未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五、又,為釐清管教授與蔡君間重大利害關係對遴選結果有無影響,配合貴校遴委會
107年1月31日第五次會議之召開,本部於會議前一日透過部派遴委會委員,提供貴
校遴委會「建議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委會提會討論及注意事項」,期能審慎並綜整
討論相關爭議,依規定檢視遴選過程各階段(包括推薦階段)需否併同納入影響評
估,並於函復本部時敘明「提會討論事項」之議決方式,且會議記錄應經委員書面
或電子郵件確認,以杜爭議。惟該次會議有關揭露管教授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
之兼職一事,對於遴選結果有無影響等節,僅以「共識決議」略謂:非遴委會所能
推論,未能實質釐清疑義;且就該討論表決投票方式之議決,其投票結果歧異(4
票贊成投票,12票反對投票,1票棄權,1票迴避),卻指為共識決,顯非妥適。
六、復查貴校校長遴選過程中,遴委會對資格符合之被推薦人進行個別投票,獲全體委
員3分之1以上推薦票數者(至少2人)為校長候選人;及校長候選人需獲得校務會
議3分之1以上之推薦,始由遴委會進行投票圈選確定當選人。以校務會議代表有實
質參與遴選之過程,本部為尊重大學自主及學校依法組成遴委會之權責,針對上開
所述疑慮,原擬於貴校107年3月24日召開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後再行
論處,惟有關「認定本次校長遴選程序因瑕疵而無效」等5案進行討論,經該次會
議投票表決多數通過決議均予「擱置」該次校務會議未依職權進行實質審認,致遴
選結果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之瑕疵。
七、綜上,鑑於貴校校長一職具有重大公共利益性質,而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之重大
利害關係於遴選過程中未經候選人或遴委會委員自我揭露,致遴委會無從具體審認
蔡君是否構成法定解除職務(迴避)事由,嚴重影響遴委會的適正性及遴選程序的
公正性,並容任候選人間形成不公平之競爭,復以遴委會及校務會議均未實質處理
前述校長遴選程序瑕疵相關爭議,爰請迅依相關遴選規定重啟遴選程序。另管教授
涉及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校內程序未及
完備乙節(楊前校長於106年5月17日同意管教授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至同年
9月29日貴校與台灣大哥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期間,管教授即已出席
台灣大哥大相關董監事會議),實屬不當,建議於重啟遴選程序檢視候選人資格時
,亦應一並注意。
(正副本收件人略)
作者: soniccsie (心機)   2018-05-12 02:24:00
教育部專門說故事的單位 麻煩講重點可以嗎 准或駁 二選一即可 不須廢話連篇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2 06:15:00
第五點,代表說只要政府在遴委會裡安插自己人,就算投票出來是12:4這種懸殊的比數,也可以昧著良心說你們沒有共識,投票無效,有沒有這麼無恥?
作者: sinotrade (YAP)   2018-05-12 09:03:00
我還第一次看到政府出公文第一句就在講憲法的,又不是在寫國考擬答 XD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2 09:06:00
其實主要是第五點,因為遴委會才是真正負責單位,所以教育部硬要把上次遴委會開會打成沒有結論,噁心至極!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8-05-12 09:54:00
拔管的會議記錄要一年後才公開勒
作者: ccas (昆蟲不一定會飛)   2018-05-12 11:50:00
除第二項有舉出法條外…其他全部都在說廢話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2 12:36:00
第二點也不對,那個根本不是終局判決..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2 12:38:00
而且判決的目的是解釋被告的主體是誰 根本沒界定管轄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2 12:38:00
第一.公文引用的高雄行政法院105年訴字74號判決並不是終局判決,其見解背離94年大學法修法時的立法意旨,這見解是大有爭議的,第二.「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6.7兩款皆明文:「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及「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法務部函示亦指明:大學校長遴選程序中的程序規定,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教育部竟然枉顧法律明文,竟指優先適用並未排除一般行政程序法之適用,教育部的意思,就是說兩者全部都一起適用,這種適用法律的錯亂,本身就是違法,且違背正當行政程序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12 12:39:00
範圍 有解是遴委會自主性的判決根本沒引
作者: YumingHuang (癡肥絕對)   2018-05-12 12:43:00
套一句之前看過公文的校務委員:通篇胡扯..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8-05-12 12:54:00
他就是要胡扯啊,不然就不能主張要重選了嘛
作者: mark0204 (Mark)   2018-05-12 14:00:00
GOOD!!!
作者: ri31625 (ㄏㄨㄚˊ)   2018-05-13 00:30:00
原來選校長是為了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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