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之前的回文大多都在討論法律上到底該不該重啟遴選,
但我想討論討論連署書的內容,以及為什麼我認為這連署
聲明的主張實際上是對台大 B > Z。 內文可能會有點長,
如果TL;DR,最底下有結論。
; (一)臺大遴選程序瑕疵事實明確,
; 教育部依法有權對校長遴選程序進行監督
這段的主要內容就是"教育部是對的,遴選真的有利益迴避的瑕疵,
我們該聽教育部的"。
然而,有無"利益迴避會造成偏頗之虞"這件事情每個人有不同的見解,
如同版上之前戰過的,兩邊都有一套合理的說法說為什麼這情況有
或是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
這種狀況下,到底誰有權決定誰說的是對的然後最終決定到底讓管
上任還是要重新遴選?
對於這個問題,連署聲明中似乎是認為教育部有最終解釋跟決定權,
但這會造成一個很嚴重的漏洞:如果今天掌控執政黨的教育部不
喜歡一個被選出來的校長,他們就可以表示有利益迴避問題的瑕疵,
然後免費獲得校長重選一次。
如果這個校長重選的漏洞可以被穩定的觸發,那執政黨掌控的教育部
就能選校長選到他們高興為止,這幾乎等同於校長官派,因為學校
如果不讓教育部想要的人選當選,教育部就能一直Save & Load大法
到爽為止。
你能想像未來KMT(或是任何你不喜歡的政黨)一旦選上執政後,就能夠
爽爽的用這個漏洞將他們喜歡的人選安排在台大校長室嗎?
這,我覺得不行。
到這邊讀者可能會有個問題,就是"利益迴避"問題哪有那麼好找?
只要找不到利益迴避問題,這漏洞不就沒用了嗎?
但像這次候選人中,也不只管有這問題,周美吟也被質疑有利益迴避
的問題。其他大學校長遴選中,也常常有類似問題,之前陽明就是
一個例子。由此可見,這類爭議本來就很常見,這讓教育部可以很
容易的找到把柄施力。
就算沒找到,也可以生一個出來,例如說,台大正教授中當研討會或
是期刊Editor的很多(你有認識沒當的嗎?),對教授來說,期刊跟
研討會論文發表數量何其重要?如果某甲教授投了期刊,而某乙教授
是Editor,那是不是有利益迴避問題?甚至更擴大解釋,某乙任
Editor的期刊某甲以前投過,或是未來會投,是不是也有利益迴避
問題?反正教育部有解釋權,某甲到底會不會投某乙的期刊,教育部
說的算。一個利益迴避問題就這麼製造出來的了。
甚至,如果某甲跟某乙高中或是國中是同學,同校的保同校的,為了
校譽,做出偏頗的決定,所以需要利益迴避。如果只是想找碴的,
編個理由硬幹不難。
到這邊你一定覺得很想噓,因為上面這些"利益迴避"的狀況太牽強,
太蝦了。但試問,就你認識的KMT(或是其他你厭惡的政黨),他們
如果不要面子硬幹,那怎麼辦?你敢說他們不會嗎?
他們可以用這麼蝦的理由要台大重啟遴選,然後再壓著公文不駁不准,
等你重啟遴選。反正解釋權在他們掌控的教育部手上,他們說你有
利益迴避瑕疵就是有。怎麼阻止他們?
或許你能提出一堆判定一個"利益迴避"問題到底蝦不蝦的方式,或是
說這"利益迴避問題"不符合什麼法律原則,但這還是會回到我最初問
的問題:
誰有"利益迴避"的最終解釋權,決定"利益迴避"問題蝦不蝦?
只要這個權力在教育部的手上,而且執政黨不顧面子,就能達成校長
遴選Save & Load大法,爽爽指派校長。
因此,面對這個問題,我覺得最佳的解決方式就是上法院,明確的
告訴各個政黨,別想動那個後門的主意。我認為,只要有"利益迴避"
爭議,就交給司法解決。這樣執政黨想要玩台大校長遴選Save & Load,
讓台大重啟遴選,那就非得要過法院這關,讓法院來給大家翻譯翻譯,
翻譯翻譯什麼叫做他*的"利益迴避"。堵起這個漏洞,接上台大的大腿!(誤
歐對了,以下開放"瞎啦幹"。
; (二)臺大應盡速重啟遴選程序,使校務及教學研究回歸正軌
這段的大意大概就是打官司成本高,再加上教育部不給行政處分,
所以官司打起來成本高,會影響校內的事務,因此不要打。
我無法認同這種為了一時的校內和諧就要另一方放棄公平正義,
還開個後門給執政黨的作法。
明明雙方的爭議沒有解決,一方就以對方追求公平正義會害到學校
為由要對方不要上法院。這種"相忍為校"的思考邏輯跟風氣會傷害
到法治精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重啟遴選也是要時間的。沒有人敢說這過程中
不會出什麼意外。管或是校方如果聲請假處分,也不是100%會被
駁回。所以說,到底打官司還是不打官司會讓台大早日有校長,
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就算真的要以師生的角度去評估上法院與不上法院的利與弊,
那打官司的利就是可以防堵執政黨S&L大法的漏洞,弊就是如果依照
反管方的邏輯,代理校長需要再撐久一點。面對這利與弊,打官司的
代價是暫時的,而且還不一定存再,不打官司的代價是永久的,故顯
而易見的,選擇打官司對台大是較好的選擇。
; (三)臺大校方應平等保障校內言論表達,
; 積極排除對言論自由的不當干涉
這邊就是在指控校方"對言論自由的不當干涉"。如果我沒理解錯誤,
這指控是指總務處拆了反管的布條是"對言論自由的不當干涉"。
(如果不是的話,就請他們出來跟大家翻譯翻譯對"言論自由的不當
干涉"到底是什麼)
然而反管方張貼的布條本來就不符合張貼規定,拆掉不符合張貼規定
的布條本來就是應該的。
聲明中還提到傅鐘下的絲帶沒有拆除,然而這最多就是校方選擇性
執法而不是對言論自由的不當干涉。
就好像某甲跟某乙同時闖紅燈,警察只把甲攔下來,卻沒攔乙,
這種狀況下,難道警察妨害了甲的人身自由嗎?當然不是的,校方只
是依法行事,拆除不符合張貼規定的布條,而不是干涉言論自由。
沒拆的傅鐘的布條這件事情,有討論是不是選擇性執法的空間,這
方面就要看當初借場地的時間跟範圍有沒有超過來判定。
也就是說,這聲明對校方做了一些不實指控,將合理執法扭曲成了
干涉言論自由。這方面我認為不太應該。
另外,反管方在指控校方的方面,也有些我不認同的部份。
雖然不在這聲明中,但我還是想拿出來反駁一下。
; 台大工會 5/8的聲明:
; [台大校方] 做出僅容許特定立場之言論在特定區域(大學廣場及
; 鹿鳴堂)發表的錯誤決策
如果學校出借場地給挺管方就叫做"做出僅容許特定立場之言論在
特定區域發表的錯誤決策",那是不是我們政府出借公共場所去辦政治
類的活動(例如遊行或是造勢晚會)時,也是在"做出僅容許特定立場
之言論在特定區域發表的錯誤決策"?很明顯的,這說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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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一個跟台大緣份不是很深的台大學生(我資工所休學中),
看到部份同學發起一個實際上對台大不利的連署時,希望透過真理
越辯越明的方式來以理性的辯論找出真正對台大的未來最有利的作法。
如果有人質疑休學中沒有資格評論學校的事務,那這份連署一開始
資格要求是有NTUMail才能連署,而休學中的NTUMail依然能正常
收信,而且我也有學生證。所以照連署方當初訂出的規格,我應該
也是有資格評論學校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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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1. 如果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讓教育部決定,就會開了一個讓執政黨
指派台大校長的後門。既然法律上有爭議,那就該交由法院解決。
2. 不該因為訴訟的代價高就要和諧有爭議的一方,況且訴訟的代價是
不是真的比較高還有討論的空間。
3. (如果聲明中的干涉言論自由是指拆布條) 校方拆布條不是干涉言論,
最多就是選擇性質法,希望避免這種不實指控。
總之,我覺得這連署對台大B > Z,還是不要簽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