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2.完整新聞標題:
※ 管中閔案 教部:需時間檢視非故意延宕
3.完整新聞內文: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今天發表聲明指出,教育部推諉懈怠,教育部及相關人員應承擔法
律責任。教育部回應表示,不會故意延宕人事案,但此案複雜,應給教育部合理的時間去
檢視。
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1月5日選出中央研究院院士管中閔為新校長,原預訂2月1日上任
,後續卻傳出管中閔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論文案、到中國大陸兼職等爭議,教育部至今未
核定管中閔人事。
管中閔於3月22日在臉書貼出聲明,要求教育部於3月底前給予函示到底要不要聘任,莫使
台灣大學陷入目前校務擘劃、決策與年度財務規劃產生困難的窘境。但教育部截至3月31
日為止,仍未公布管中閔人事案的結果。
管中閔今天下午再度於在臉書發表聲明,聲明中指出,依大學法第9條意旨,教育部對公
立大學遴選委員會所選任之新校長,應在一定法定期限內予以聘任;教育部對本屆台灣大
學新校長聘任,最遲不得逾越今年3月18日之最後期限。
聲明中也提到,台大校務會議已於3月24日表達明確共識,對台大報請聘任由遴選委員會
所選出之新校長,教育部應速予核示;而教育部推諉懈怠,違法而不作為,不依法核示新
校長聘任案,致使台大校務決策與年度財務窒礙難行,教育部及相關人員自應承擔法律責
任。
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受訪時表示,從主管機關角度來看,大學法第9條規定,主要是為
了讓新校長能夠順利產生,因此規定學校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10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2
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主要要求的對象應該是學校。
陳焜元指出,這件案子涉及的法律或實務問題都很複雜,教育部也戰戰兢兢在處理,加上
行政單位有一定的作業程序,應該要給教育部合理的時間去檢視。
至於聲明中要求教育部及相關人員承擔法律責任,陳焜元表示,公務員就是依法行政,在
處理這件事的程序上應該確實穩當,進行適法性監督,否則其他有不同看法的人也會覺得
教育部處理不慎重,教育部在行政作業上不會有故意延宕或遲延的想法。
陳焜元也表示,教育部會盡快在近日內進行適法性處理,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必須
要聘任,如果有法律上的瑕疵,是否足以做不聘任的處理,這些都要依照教育部掌握的事
證資料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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