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之銘言:
: 你的問題簡單講就是憲法第十一條的大學自治保障範圍
: 依照學者通論,大學自治是包含警察權的
: 校外警察未得校方同意進入校園是有可能被認定為侵害大學自治的基本權
: 不論在國內或國外都會引發喧然大波
: 如哥倫比亞大學校長要求警方進入校園逮捕抗議學生
: 最後引發大暴亂
: 校方最後也終止了體育館擴建計畫
: 所以警方能不碰就不碰
: 但是這也有例外
: 譬如說現行犯的逮捕,或是有搜索票的搜索
: 這些是有刑事訴訟法的依據,不須取得校方同意的
現狀就是 即便是現行犯的逮捕 都要先給校警審核
我要說的就是這很不合理
: 但這些都跟你說的案子無關
: 因為發生根本不在校區
: 警方本來就可以直接處置
: 不涉及大學自治問題
怎麼會無關? 稍有推理能力的都可以理解
這次在校外發生現行犯的逮捕這類緊急事件 警察都可以用以為是校內事件來拖延了
以後發生在校內需要警察逮捕現行犯的緊急事件時 你覺得會不會更拖延?
而這次會有這樣的拖延 不正是因為有軍警一律不准進入校園這種自以為是的想法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