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爭助理權益 台大工會槓教育部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5-02-12 23:42:23
爭助理權益 台大工會槓教育部
2015年02月12日15:22
為釐清大學與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關係,教育部去年起研擬「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
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台大工會不滿草案內容,今天批評該草案對於
勞動權益的保障毫無助益,若通過該原則,無助於保障學生勞動權益,更將開啟學生勞動
狀況的黑暗期。
台大工會指出,草案第四點直接認定「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的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
皆不具僱傭關係,這與「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並存」的意旨完全矛盾,這是在沒有具體檢
視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工作內涵下概括認定,是「無知」。
台大工會認為,教育部並非勞動主管機關,助理是否具勞雇關係,絕非教育部可認定,呼
籲教育部切勿逾越職權,並請教育部正視助理的勞雇關是事實,切勿通過該草案。(許敏
溶/台北報導)
【台大工會針對教育部擬定原則草案之聲明】
針對教育部「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之草案,細究其
內容後,認為此原則草案的通過,並無助於學生勞動權益保障,更可能使學生勞動狀況的
不合理,因原則草案的通過而更難改善,理由分述如下:
一、教育部於原則草案第三點中,聲明「各校應重新確認校園活動屬性」,理應由各學校
檢視助理工作內涵,確認校園活動的學習屬性與勞動屬性。然而原則草案第四點,教育部
卻直接認定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性質並非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而與前述使各校認定
之原則矛盾。
二、原則草案第三點之核心概念乃「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並存」,然而原則草案第四點直
接認定「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的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皆不具僱傭關係,與「勞動與
學習關係可以並存」的意旨完全矛盾,此點在無具體檢視教學助理與兼任研究助理工作內
涵下概括認定,實屬無知。
三、原則草案第四點明列屬學習範疇的校園活動,而僅於第六點規定非此範疇者,方有屬
勞動關係之可能,此種以「學習為原則、勞動為例外」的立法模式,對學生勞動工作無明
確定義,同樣並無明確檢視學生工作性質與內涵,將造成校方在認定校園活動屬性時,屬
學習範疇的校園活動大幅擴張。
四、原則草案中,關於學生勞動契約關係,僅規定依照勞動相關法規,並無學生勞動的工
時、工資等規範。再者,原則草案第八點,由校方訂定勞動學習權益準則,應納入各類兼
任助理及教師意見的規定,除「兼任助理」身分定性不明確外,大學法關於修訂程序,尚
無使學生代表出席列席,則準則訂定,更加深校方與學生的勞動關係上的不對等。
綜上所述,教育部於此原則草案,除內容矛盾外,校方準則訂定與活動屬性認定,壓縮學
生活動存在勞動性質的可能,亦將加深校方與學生勞雇關係的不對等,而對學生勞動最根
本的工資、工時付之闕如。該原則草案對於勞動權益的保障毫無助益,若通過該原則,將
開啟學生勞動狀況的黑暗期!
面對此原則草案,我們有以下訴求:
一、教育部切勿逾越職權:依勞動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勞動相關法規的制定係屬
勞動部職掌,該原則內容涉及助理勞雇關係的認定,應屬勞動主管機關之職權。教育部並
非勞動主管機關,則助理是否具勞雇關係的認定,絕非教育部即可認定,教育部切勿逾越
職權。
二、請正視助理的勞雇關係事實:即便符合學習目的,也並非為排除勞雇關係存在之要件

三、切勿通過該草案:該原則內容不僅完全無保障學生勞動權益,在原則制定上,教育部
更是逾越職權,故台大工會聲明,如此忽視權益及違法的原則草案,絕不能通過。
連署單位:國立台灣大學工會、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212/558850/
作者: Sipaloy (便當)   2015-02-15 03:29:00
從這個新聞看起來,教育部還真的不把助理權益當一回事到底有沒有可能校內其他人,更做點什麼,去跟教育部對抗因為看起來台大工會好像力量也不太大的樣子...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