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討論一下最近的兩個判決

作者: IAmAwesome (IAmAwesome)   2014-11-18 12:05:28
※ 引述《reluctant (reluctant)》之銘言:
: 最近的兩個判決的確大快人心,版主的英明果決不只讓NTU版運作順暢,同時也杜絕了
: 不少不太友善的言論。就這點上來考量,其實我覺得沒有甚麼不好。
: 但是這兩篇判決有點怪怪的。剛才看了一下版規,似乎沒有不能公開討論判決的限制,
: 所以就稍微討論一下。在以學風開放的台大PTT中的台大版討論這件事情,且並沒有要
: 挑戰版主權威的前提下,也希望可以從不同的觀點稍微看看這幾次的判決。
: 先從Aramary這篇來看好了。
: → Aramary: 就某社而言 你的命比狗還低賤 11/17 01:32
: 這種言論的確不能稱為優雅的言論,但用版規10的角度來看:
: 10.禁止對特定人物進行與事實無關的毀謗與侮辱性評論。暗示、影射、
: 同音異字,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與內容者亦同。
: 推文中的討論,多數侷限在"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對象的角度。雖然說所謂"某社"在
: 該篇文章的討論中,說不是指特定某社也難以令人信服,但是我想要提出的疑問是,
: 社團是否為"特定人物"?
: 就我的角度來看,我不認為社團是"特定人物"。一方面社團是組織,並不是一個具有
: 人格權的主體;其次,就一個社團來說,其行為無論好壞,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事情。
: 就該篇文章討論而言,我雖然不贊同Aramary的言論,但是他有這句話並不是無的放矢,
: 就這點上處罰他,似乎不符合台大開放的學風。
: 這是第一篇的判決。
我感覺是 某社的主體為人 所以言論以某社為主體牽扯到社員 好比我們說 政府都是廢物
對官員來講也是直接的批評一樣 但我同意這邊可能有改進之處
但同樣的我想大家不想看到發生什麼事情 開始酸台大相關社團/團體/組織
: 噓 a5378632: 板主和很多人都認定某社是指懷生社 頗ㄏ 11/17 12:26
: → a5378632: 原來大家心中懷生社是A大說的那樣 他只是講出大家心聲 11/17 12:27
: 噓 a5378632: 講壞生社也沒有錯 保護生命 破壞生態 10/20 18:15
: → a5378632: 保護一隻貓 等於破壞更多老鼠的生命 就是破壞生態平衡 10/20 18:15
: → a5378632: 大自然自有機制 不需要壞生社去插入 10/20 18:15
: 噓 a5378632: 撒冥紙是超廢的方式 11/06 15:42
: → a5378632: 下次乾脆抬棺柴好了 裡面擺上次猝死的研究生的屍體 11/06 15:43
: 這篇版主一樣是用版規10來做判決。我覺得似乎也不太妥當。同樣的主體問題一樣沒有
: 解決,社團是否是版規10中所稱之"特定人物"?這顯然不太合理。
這裡的特定人物指的是 社團社員
: 此外,a5378632這位版友語氣並不太好,過去言論似乎也沒有特別友善。但是就版主判決
: 的這幾句話(或者說是酸話),他毀謗或侮辱的點在哪裡呢?要說保護一隻貓等於破壞更多
: 老鼠的生命就是對懷生社的毀謗,我覺得反而是版主小看了懷生社的器量。懷生社的同學
: 無償付出,會因為這句話受到毀謗嗎?我不認為。至於他說版主或是很多人都認為某社就
: 是指懷生社,這句話毀謗或侮辱到了版主或是其他很多人嗎?似乎也沒有。
我本來是忽略這篇的 但既然收到檢舉信 我對這種隱射向來是收到檢舉信才會積極處理
平常只有寄發警告信
: 如果用版規10來處理a5378632版友,那麼反而會讓判決顯得過於強詞奪理,無法凸顯版主
: 想要維護NTU版秩序的決心。我認為這是得不償失的。
: 我並不是說版主不能處理Aramary與a5378632 版友。導引看版風向,本來就是PTT看版版
: 主的責任。只是身為一個台大人,總期待看到一個精采的判決。用版規10固然便宜行事,
: 但似乎少了那麼一點台大人的聰慧及器量。
: 當然,就我自己的看法,我是認為如果版上願意接受一些這種不太和諧的言論,或許也不
: 是壞事情。不過那是我的想法,版主自有其考量。因此冒昧繕打了這篇文章,一方面看看
: 各位版眾的意見是否與我有類似之處,二來也希望能夠給予版主一些想法。
謝謝指教
同意板規十有改進之處,但我覺得台大人的聰慧跟器量可以用在其他地方,而不是對這種
言論可以置之不理或是等大家看成習慣
以上
作者: kawaku (淡島)   2014-11-18 12:31:00
霸氣推
作者: o9714540 (憨蛋掉東西)   2014-11-18 12:39:00
霸氣推
作者: ben83   2014-11-18 12:45:00
水桶就是爽
作者: tsukushikui (襯)   2014-11-18 12:48:00
作者: ArtofLife (神曲哥)   2014-11-18 14:26:00
我倒是覺得,板規違規管理辦法第5點的累犯條款,是說當有水桶紀錄後,再犯是加倍水桶,再多次違規且情節重大,才是永久水桶。剛剛/了兩位,都各只有一次水桶兩週的紀錄,直接跳到永久水桶,是否有過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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