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校園] 關於日前,校內停放腳踏車公益文章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10-09 20:53:46
有件事我一直搞不懂欸,所以就提出來向大律師請教請教
※ 引述《zipzxcv5566 (zip)》之銘言:
: 【此篇文章已與總務處事務組討論貼文公告】
: 一、關於日前一台大版篇文 (9/25):
: (此點為事實部分,公益部分請參考第二點)
: 原文:大雨的霖澤館 (大家注意) 之腳踏車停車公益篇文:
: http://www.ptt.cc/bbs/Test/M.1412813968.A.4E5.html
: 該代貼文ID canterla2為一【善意第三者】之帳號,
: PTT站方未經充分查核竟以
: 法務站方及站務警察之虛假名義瞬間刪除帳號,
: 致該ID累積之公開文章及私人信件全
: 【毀損(毀棄、損壞他人文書)】,
: 完全無先行通知與查核,此部分違反PTT進站規則
: 及中華民國法律:
真的嗎?? 可是我輸入canterla2去查詢使用者的結果 :
【 查詢網友 】
《ID暱稱》canterla2 (你想收存證信函嗎?)《經濟狀況》家徒四壁
《登入次數》2 次 (尚未通過認證) 《有效文章》0 篇 (退: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10/09/2014 16:02:28 Thu 《上次故鄉》111.171.237.206
《 五子棋 》 0 勝 0 敗 0 和 《象棋戰績》 0 勝 0 敗 0 和
《個人名片》canterla2 目前沒有名片
這個帳號明明還活得好好的啊,哪有被刪除?
是不是哪裡搞錯了呀XD
: 本案因與NTU版相關,先發文告知,因已充分通知站方NTU版主
: 及相關人員,未獲改正,依法提告,證據具陳有具。
: 如下人員,已充分告知(含公開及私下告知),部分人員回應惡劣,
: 部分完全不回應,含:
: 1. 台大版版主IamAwesome(前後兩罪競合、
: 並已知會該系系方及系主任預防犯罪及生活輔導組查核)
: 2. swattw、whalerealm(自稱鯨魚)、capsspac 妨礙名譽加重誹謗。
: 3. 兩名PTT 法務版(Violation) 版主 brainfighter/longbow2
: 4. 其他貼文訴及【打臉...】者
: 二、日前已與總務處事務組組長討論,就腳踏車停放一事,
: 有諸多德政,日後將一一實現:
: 1. 與【心理學孫博士】討論結果,校方將思考改冷酷腳踏車
: 停放銀色鐵架,可用【有趣的水果圖案、動物圖案、校內
: 徽章圖案等】置於鐵架或重新設計,請同學設計,此將成
: 為台大一特色。
: 2. 拖吊部分,學生如已在場絕不能拖吊,特殊地點,會立告
: 示牌。因為本年度新生才剛入學,有部分不清楚,將儘量
: 協調與協助
: 3. 若還有拖吊者態度不佳,經學生反應,校方將查核如屬實嚴懲。
: 三、相關誹謗案件目前偵查中參照:
: 103年度台北地檢署水股、露股:
: 【一名Redwing以馬賽克律師證於版上做招搖、誹謗案件,
: 經告誡仍不停止】,參照:
: http://prenewhuang88.pixnet.net/blog/post/157587531
: 103.10.9
: (此篇文章著作權受當事人之保護。請勿任意轉貼、做不實杜撰。)
作者: tsukushikui (襯)   2014-10-09 21:10:00
是被別人重新註冊了吧?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10-09 21:11:00
有可能 但會有人這麼無聊嗎XD
作者: tsukushikui (襯)   2014-10-09 21:14:00
但是暱稱很故意啊XDDD
作者: whalelover (哞哞哞哞王)   2014-10-09 21:15:00
被別人註冊走了
作者: physicslover (物理愛好者)   2014-10-09 21:26:00
暱稱xDD
作者: YellowWolf (YW)   2014-10-09 21:27:00
搞不好是同一人又重新註冊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09 21:33:00
暱稱XDD
作者: yuuirain (時不知魚)   2014-10-09 21:46:00
你想收存證信函嗎XDDDDDD
作者: mn228426 (mn228426)   2014-10-09 22:05:00
被註冊走了 XDDD
作者: joeydai (dieErholung)   2014-10-09 22:11:00
暱稱xDDD
作者: debaucher (墮鼠)   2014-10-09 23:35:00
這一看就知道反串吧wwwwwwwww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10-09 23:41:00
原來真的有人會這麼無聊XDD
作者: Offers (SorryRex)   2014-10-09 23:53:00
其實存證信函在刑法上根本毫無意義...民法時效的問題才有
作者: capsspac (上鎖的房間)   2014-10-10 11:11:00
跟他認真就輸啦
作者: RSChiang (鍵盤蒟蒻的RS)   2014-10-10 15:52:00
傳票傳單傻傻分不清楚XDDDD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10 18:48:00
又跑去law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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