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野草莓集遊案 李明璁一審無罪

作者: boyofwind (阿良)   2014-07-16 01:35:1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九十七年十一月時任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引發「野草
莓運動」抗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的聚眾首謀罪,起訴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引起違憲疑慮,大法官會議今年三月釋憲宣告,緊急、偶發的集會遊行採許可
制,為違憲的法條;台北地院昨援引釋憲案的精神,判李明璁無罪,全案可上訴。
「野草莓運動」期間,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拿著驗傷單,控訴警察對他使用
暴力(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北院引釋憲精神 也認定非首謀
李明璁正在英國進行訪問研究,他透過辯護律師郭怡青發表聲明指出,這場長達五年
的司法戰役,在他心中一直都有「當然無罪」的堅定不移答案,「衷心希望此案成為
這島上最後一個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李︰盼此案是集遊惡法迫害句點
郭怡青說,釋憲案今年三月出爐後,合議庭只開兩次庭就結案,「審理過程中,我們
也感受到合議庭法官們都很有保障言論的想法」。
台北地檢署九十八年起訴指出,李明璁當時未經申請許可,率領NGO團體師生到行
政院前靜坐抗議,並以擴音器發表演說,表達要求總統與閣揆為警方執法過當道歉、
警政署長下台、立院速修集遊惡法等三項訴求,檢方依集遊法廿九條聚眾首謀罪嫌起
訴李。
原承審此案的北院法官陳思帆(目前在日本進修)認為「集遊法」部分條文矛盾且違
憲,九十九年九月宣布停止審判,並主動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年三月作出釋字七
一八號解釋文,認定集遊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二條第二項,偶
發、緊急集會遊行申請採許可制違憲,最慢應於明年元旦前廢止。
5年司法路 釋憲後解套
釋憲案三月出爐後,北院另組合議庭,合議庭昨未待舊法失效,即判李明璁無罪。合
議庭指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群眾包圍陳雲林晚宴的飯店,發生警民衝突,七日陳雲林
就要離台,李明璁等群眾六日赴行政院抗議,合議庭認為,集會如非即刻舉行,將無
法達到集會目的,有其急迫性。
其次,靜坐現場未見衝突、混亂,派出所長沒有不請示警分局長即舉牌的急迫理由,
所長舉牌命令解散的行政命令,已經違法。其三是沒有證據顯示李是首謀,因此判李
明璁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96069
延伸閱讀
遙遠而尚未到達的最後一哩路-李明璁教授無罪判決與那年秋天的野草莓
(作者:溪州白蘭地)
  28年前的今日,蔣經國以總統令宣布解嚴,結束了籠罩台灣島38年的白夜,那
段陽光普照但人權被禁錮的漫漫長夜。今天,對於一批人而言也有著新的意義,那
群人被稱為「野草莓」。
  2008年的秋日,伴隨著陳雲林訪台的,是對人民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無情地鎮
壓,當時的台灣新世代被迫再次走上街頭,面對消失街頭多年的警棍、拒馬,一句
口號在那時誕生:「戒嚴傳統、全新感受」,對野草莓世代而言,孕育其誕生者,
是充滿戒嚴氣味的空氣、太陽下靜坐的汗水與街頭消失多年的淚水。若今年春天的
太陽花是大規模公民覺醒的代表,那野草莓無疑地是這個世代開始產生公民意識並
覺醒對抗不義的復辟政權的開始,對野草莓時代而言,六年前的秋天是生命中的關
鍵時刻。
  面對政府當時使用空前警力箝制集會遊行自由的作為,以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李明璁為主要發起人,開始了以「廢除集遊惡法」為主軸,並要求當時政府官員道
歉為訴求的1106行動。在當時尚未全面公民覺醒的年代,依然聚集了數百名學生於行
政院門口,並引發翌日警方的驅離行動。日後,李明璁老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首
謀」的罪名遭到起訴,直至6年後的今天,在台北地院宣判。
  這六年的日子中經歷了野草莓運動最後因運動能量耗盡的失敗、台灣社會運動
社團網絡的形成、近年為數眾多議題及社會運動,以及今年3月大法官718號解釋針
對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宣告違憲。在今天下午的滂沱大雨中,在台灣解嚴的同一日
,台北地院針對李明璁案件宣判「無罪」,對野草莓世代而言,這是盼望了六年應
得的公道,但也只是必須堅持努力的開始。
  「無罪判決」只是一個小小的成果,因為當大法官解釋並未完全奉還人民被剝
奪的集會自由,當集遊惡法依然存在並作為國家暴力的「依法行政」說帖,六年前
的訴求就尚未真正成功。而當時任行政院長的劉兆玄等尚未對侵害民主自由的暴行
道歉,野草莓的最後一哩路依然是長路漫漫。
  包括筆者在內的這群「老野草莓」,今日聚集在北院門口,因為大雨的關係
,筆者有些晚到,亦因李老師在國外而無緣面見。但看著當年還是學生身分的運
動者,今日已分散於社會不同崗位,除了當年野莓們的嘶吼、淚水、高舉標語與
扮演熊貓等回憶,也很高興許多夥伴們因為318而再次齊聚,並組成這個論述型部
落格,持續關注台灣民主與社會議題。這個判決只是一個起點,讓我們持續努力,
像慢火熬煮的好茶,走完訴求的最後一哩路,追求真正的民主自由。
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4/07/blog-post_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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