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文件]合理使用的迷思

作者: tatsumi (天天開心身體健康)   2003-04-02 00:53:23
[作者] killme
『非營利行為的轉貼、轉載迷思』
    常見到網路上只要標示為非營利行為就可以大刺刺轉貼或轉載
  ,或以為標明出處及作者便可,事實上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原則
  』的錯誤想法。
    在著作權法中為了方便學術使用或是著作所需,在某些特定行
  為中會允許『合理使用』。
  如:
   1.授課之重製:
       任何人有著作權的詩、詞、散文、小說、劇作、學術論
       述等一切形諸於文字的言文著作,都可以加以重製(如
       拷貝或影印)下來供教學使用,但必須注意的是,不可
       以將『整本書』或『整本雜誌』全部拷貝發給學生,應
       留意比例(例如只能印其中部份),此外,影印數量也
       應注意不可『過多』
   2.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或揭露
   3.為教學研究目的之引用
   4.為辦理考試目的之重製
   5.新聞雜誌之合理使用:
       揭露問題論述轉載,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
       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但經註明不
       許轉或公開播送者,不在此限。
       法條上明文規定必須以『政治、經濟、社會』三項為限
   6.公家機關著作之轉載
   7.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之引用
   8.報導評論目的之引用
   9.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合理使用
       只要是『個人』或『家庭』之使用,皆可重製他人著作
       而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必須提醒的是,要影印或錄製
       ,只能利用圖書館內的機器,或是非供『公眾』使用之
       機器(如自家之影印機,)重製那些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如果是以市面上影印店或文具店內之機器,則因他們
       皆為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
      活外聚集多數人之場所亦屬之,(換言之,網路上的網站
      或bbs站也在公眾之內),因此,若在室外或非家庭及
      其家居生活的場所和公司、同事、朋友相聚,原則上應屬
      於前述之公眾。
  10.公益活動中之公開合理使用原則
       非以營利為目的,末對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直接或間接
       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公益性』活動
       中公開口述等權利,但利用人應支付使用報酬。
  ●合理使用之綜合判斷標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
       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也就是說
       如果全部使用是犯法的)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合理使用之註明出處: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在重製、引
     用或轉載等利用時仍應明示原著作出處。
  『台灣有趣的出租權現象』
    在台灣,若是已經取得合法著作複製物的所有權,可以出借、出
    租或出售該複製,不過限於『合法非重製物』,也就是說,在小
    說店中可以進一堆書來出租賺錢,但若只買一本影印到處借人,
    則觸犯著作權的『重製權』。
    因此所謂的書是我的我要怎麼處理是我家的事,僅限於要以原書
    貌作處理,否則還是不合法。
但出租權和合理使用權是不可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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