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9-1 許士宦 民事訴訟法甲上 期中考

作者: kimihadare (奇米哈達雷)   2020-12-02 22:34:29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年12月2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甲在109年7月8日向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於起訴狀上列住居於台北市之乙為被告,聲
明求判決命被告乙應將坐落基隆市之A屋返還予甲,陳述略為:甲於108年7月1日將所
有、價值逾數百萬元之A屋交付乙使用,乙同意按月支付甲10萬元並於109年6月30日
返還該屋,詎料乙至今仍占有而拒不返還該屋,為此起訴等語(下稱本訴訟)。對此
,於109年8月5日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為訴之聲明並經受訴法院宣示適用簡易程
序審理本訴訟後,乙辯稱:其雖曾同意於109年6月30日返還A屋,但已將該屋交由丙
占有;況且,甲曾同意延後半年返還A屋,所以甲之本按請求為無理由云云。試敘明
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1. 如何判斷:本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受訴法院之本案審理是
否違反程序法上強行規定?此事如何關涉程序法規之解釋方法? (20%)
2. 本件紛爭之終局性解決應指向貫徹何等訴訟法上基本要求?其中何項要求應優先
被貫徹,始符新法之立法意旨? (15%)
3. 假使在本訴訟之本案審理過程,兩造合意向受訴法院表明:請法官酌定一造應補
償他造10萬元以內作為解決紛爭(有關乙應否即時返還A屋之紛爭)之方案等旨。
此項合意是否亦屬紛爭解決手段(方式)之一種?其與循判決程序有何主要不同
處涉及民事訴訟法與實體法之關係? (15%)
4. 如於109年8月5日言詞辯論時,乙抗辯其與甲就A屋所定書面契約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雙方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基隆地方法院對本訴訟並無管轄權,
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二、甲於109年8月8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地交還予甲及丙,陳述略為:A地為
甲與丙二人共有,乙擅自占用該地,為此請求還該地。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時,乙
答辯駁回原告之訴,抗辯其已於108年5月5日向丙承租A地2年,為有權占有。(下稱
本訴訟)
1. 在109年9月10日,丙對乙起訴,主張乙向其承租A地,因積欠租金逾半年,已依約
終止租約,故請求返還該地。對此,乙抗辯丙所訴與甲所訴兩者為同一事件,請
求駁回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20%)
2. 在本訴訟,乙抗辯甲及丙已於109年9月20日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無權請求
返還,甲之訴為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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