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陳昭如 法學緒論 期末考

作者: CHRyan0127 (萊恩CH)   2020-10-10 02:31:11
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選修兼通識A5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06
考試時限(分鐘):110
試題 :
一、 簡答題:請以30至50字回答以下問題。
1. 簡要評論以下四段敘述。如該敘述有錯,請指出錯誤之處並說明理由;如無誤,
則請闡述其意義:(請註明題號,毋須抄題)
(1.) 大陸法系國家由國會制定法律,由經過考試任用的法官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普通
法系國家則沒有成文法,由經選舉產生的法官依據判決先例作出判決。(5%)
(2.) 自然法論與法實證主義的差別在於:自然法論認為法式政治權力的產物,而法實
證主義則認為法式對於政治權力的節制。(5%)
(3.) 羅爾斯的正義論是一種功效主義(utilitarianism),他主張,在原初境界中,
處於無知之幕下的人們會依據「小中取大」(maximin)原則來做決定。(5%)
(4.) 資本主義法律看起來、聞起來、做起事來都很資本主義(Capitalist law
looks, smells, and acts capitalist)(5%)
2. 簡要說明並比較以下的概念:(請抄寫題目)
(1.) 行政罰與刑罰(5%)
(2.) 推定與擬制(5%)
(3.) 類推與擴張解釋(5%)
(4.) 請求權與抗辯權(5%)
二、 申論題:(請註明題號,毋須抄題)
(一)「書本上的法律」和「運作中的法律」之間經常存在有落差,有研究者以法的「言
」(law’s talk)與「行」(law’s walk)之間的關係來觀察此現象。請針對落差現象
,回答以下問題:
1. 落差存在的可能原因與意義。包括(但不限於)「執法者」、「立法者」、「人
民」的角色。(20%)
2. 就刑法、民法與行政法的規範各舉一例,說明所存在的落差現象,並討論可能的
原因與意義。此三個例子之中,其中至少有一個粒子可用以說明法律上的種族歧視、性別
歧視或階級歧視(僅構成一種歧視、或構成多種歧視皆可)。(20%)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罰「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
行為,違反者處以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請分析、比較以下A、B兩個法
院適用法律的方法與見解,並提出你的看法。(20%)
A. 「謠言」指的是「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等「虛假訊息」,其可能的行為態樣至
少包括:虛假上下文、冒名內容、操縱內容、偽造內容;而行為人散佈的「虛假訊息」,
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也不必「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只要「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者」即可。據此可知,如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的目的,並
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
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的內容足以使聽聞的一般社會大眾混亂
或犯罪,而有影響公共秩序安寧的情形時,即構成本條項款的非行;如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因過失而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並因而影響公共秩序安寧的情形時,亦同。…諷刺
文學常採用誇張或反諷等方式,從而產生幽默的效果。嚴格來說,諷刺是一種俗稱類型,
反諷則是一種比較具體的修飾手法。行為人以諷刺手法發表言論而傳達思想,固然應受憲
法言論自由規定的保障,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法律自可為合理
的限制。…對於一篇文章的解讀,不同社會文化背景的人即可能有不同的詮釋,則一句話
語、一段文字是否該當散佈謠言的要件,自不能僅僅依賴行為人的主觀意識,而應參考對
話雙方、所為言語文字當下閱聽人所處的環境、情境,以釐清某個詞彙話語的涵義。行為
人既然自認以諷刺手法發表言論,自應意識、注意到所為語言、文字的時空環境,不得以
錯誤事實作為發表個人意見之詞的立論基礎,並避免發表不實的虛假訊息使人產生誤認,
或自認幽默卻被認為不入流的結果。
B. 所謂謠言,係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虛構不實的傳聞。該款規定係以行為人知其為不
實之謠言卻予散佈,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生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之具體危害為
要件。…在這個號稱資訊爆炸的時代,正確與不正確的、難以判斷、辨識虛實真假的資訊
不計其數,充斥在你我生活之中…在這民主自由社會中,除非我們可以明白地判斷發布訊
息者係出於明白之惡意或特定之不良意圖,明知所發布之訊息內容為虛構不實,或對此內
容乃虛構不實有高度的懷疑而有預見可能,卻仍刻意擅予傳布、流通,此時方有討論是否
有予以禁止或限制其言論流通之必要,否則,原則上我們的社會應當確保各種言論之自由
流通,不強加禁止,且基於民主自由社會的確信,國家應當信賴民主自由社會中之人民能
夠對各種訊息做理性的思辨,進行真偽之辯駁、論說、求證,經由此依程序以探求真實、
真理,促進言論之思辨,此一確保言論能自由流通、廣為思辨之過程本身,正是憲法保障
人民言論自由之價值所在。…被移送人經告知後亦立即刪除貼文,過程短暫,未生過大之
波瀾或釀成更大之風波,此部分無證據證明有公序安寧混亂之其他情形,其影響之程度顯
然尚在社會可得容許並得由參與社會之群體進行討論、辯證、迅速地自行加以修復之範圍
,此時受移送人言論自由之保障仍優先於社會治須知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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