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2 黃詩淳 民法物權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6-22 22:48:55
課程名稱︰民法物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6/2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僅申論題(70%)
被繼承人甲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乙、丙、丁共3人。甲之遺產包括在戊銀行之存款共6
00萬元,以及A地(價值600萬元)。惟A地目前被第三人己無權占有。此外,丙之
辛曾向甲借款300萬元經營事業,此債務已屆至清償期。乙、丙、丁尚未作成遺產分割
協議。
一、丙不欲對自己的配偶辛請求還款。乙為了維護繼承人們之權利,以自己之名義向法院
提起兩個訴訟,分別是向己請求返還A地,以及向辛請求返還300萬元借款。問:乙之
請求是否有理由?
二、丙、丁認為對己訴訟十分麻煩,且繼承人們無人需要使用A地,故希望將A地出售,
取得價金後進行遺產分割。但乙不同意此安排。問:丙、丁得否在乙不同意之狀況下出售
A地?乙若認為丙、丁之售價太低,有何救濟之道?
三、甲晚年與丁共同生活,甲死亡後,丁將上述戊銀行存款600萬元提領一空。
(一)戊銀行向丁給付600萬元,是否發生清償債務之效力?
(二)若乙、丙主張丁領取銀行存款,受有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丁
返還600萬元於兩造公同共有,乙、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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