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陳忠五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末考

作者: onephone   2020-01-13 00:08:34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0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30%)
甲有A屋,地理位置極佳,消費人潮洶湧,屬黃金店面。乙為經營肉圓生意,與甲簽訂契
約,向甲承租A屋。不料,A屋交付於乙之前,甲的好友丙,看中A屋極佳的地理位置,
雖明知甲已將A屋出租於乙一事,但為經營蚵仔麵線生意之需,極力遊說甲將A屋出租於
自己。甲猶豫再三,最後禁不住丙的人情壓力及更高租金的誘惑,乃將A屋出租並交付於
丙。問:
乙就其不能租用A屋所生之損失,是否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分別依「差別保護說」與
「平等保護說」,分析說明之。
二、(40%)
甲受雇於A人力派遣公司,受A派遣至B建築工程公司從事鷹架搭建工作。B公司在施工
現場設有工作規則與注意事項告示,B公司之工地主任亦在現場指揮施工作業。嗣後,甲
於上班時,因未配戴手套而手滑不慎造成鷹架掉落砸傷路過之乙,造成乙重傷,經搶救後
成為植物人。經查,乙從小失去雙親,僅與同居之未婚夫丙相互依靠,二人感情親密。乙
成為植物人後,丙雖悲痛萬分,仍肩負起照護乙之責任。又乙女為知名Youtuber
,原本與某家廠商簽有化妝品廣告代言合約,如今因成為植物人之故,短期內無法配合代
言廣告拍攝工作,乃遭廠商依合約約定解除契約,致損失原可獲得的代言報酬30萬元。
問:
(一)乙得否向甲請求代言報酬損失30萬元及看護費用之損害賠償?甲得否抗辯,乙代
言之相關拍攝工作尚未完成,代言報酬尚未實際確定,且乙未實際支出看護費用而拒絕賠
償?(15%)
(二)丙就乙重傷成為植物人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得否向甲請求慰撫金?(10%)
(三)乙、丙得否另向A公司、B公司請求上開損害賠償?(15%)
三、(30%)
甲擔任A證券公司營業員,負責受委託代公司客戶買賣股票。嗣後,甲利用職務之便,向
公司客戶及投資人乙宣稱,得代乙操作以極低價格購入某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乙受高額利
差誘惑,私下以匯款1000萬元至甲銀行帳戶之方式,將資金託付給甲代為操作。詎料
,甲並未確實代為購買相關股票,反而將資金據為己有,致乙受有1000萬元之損失。
乙請求甲及A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依民法184條第1項規
定,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A公司為甲之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
帶賠償之責。
A公司則抗辯:(抗辯一)乙之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
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抗辯二)退步言之,即便乙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乙已多次委託
A公司進行股票買賣,知曉我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現況採證券自動劃撥制度,營業員不得
經手任何款項,且公司依法嚴格禁止營業員幫客戶操作股票,本次事件係乙私下與甲協議
代為操作有價證券,採乃「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甲所為與執行職務無關,甲應自負
其責。問:
(一)乙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15%)
(二)乙得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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