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8-1 陳忠五 債編總論二 期中考

作者: 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國台北人)   2019-11-08 18:19:23
課程名稱︰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11月8日
考試時限(分鐘):150分鐘
試題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得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第一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35分)
A公司前員工甲,領有工業配線技術士等證照,受僱A期間,負責電氣設備保養修繕工作。
甲於101年12月30日離職,翌年1月1日起改受僱於他公司。其後,甲因新工作適應不佳,
向A表示希望復職,A亦表同意,雙方約定俟甲於該年1月18日自他公司離職後,該年1月21日
復職。不料,該年1月17日凌晨,A的廠區突然發生斷電,警衛乙一時無法尋得修繕員工,
乃致電甲詢問甲離職後其職務代理人的電話號碼。甲知其事後,表示可以協助修繕。嗣後
甲進入廠區修繕時,因為穿戴絕緣防護裝備、未執行斷電措施、照明設備不足、無人陪同
等,不幸遭受電擊嚴重受傷(下稱系爭事故)。
甲請求A賠償因身體健康權受損所生之900萬財產上損害及200萬非財產上損害,主張如下:
1. 系爭事故發生時,兩造間有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或委任契約等勞務契約關係,A並未提
供充足之安全防護設備,甲得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對A請求賠償上開損害。
2. 退步言之,甲與A間亦成立適法無因管理,得對A請求賠償上開損害。
對此,A抗辯如下:
1. 兩造間約定之復職日為102年1月21日,系爭事故發生時,甲與A間並無雇傭契約,且
事故發生翌日,A雖同意為甲申報勞保加保,但勞工保險局認為甲並非A僱用員工,以不符
規定為由,拒絕申報加保,故兩造間無契約關係。
2. 退步言之,即便成立無因管理,由於甲未修繕完畢,且因其未先執行斷電措施,導致
變電箱起火,致A另受有100萬財物損害,甲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為不適法無因管理,故
甲對A上開損害無須賠償【按:照題意應是A對甲上開損害無須賠償】
試問:甲得否請求A賠償900萬財產上損害及200萬非財產上損害?(本題暫時不必討論甲是
否與有過失問題)
第二題(改編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判決)(30分)
交通部航港局(簡稱航港局)將其管理的國有土地定地上權予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港務公司),嗣後港務公司就該土地與A公司簽立「道路拓寬工程」契約,A公司又將
工程施作項目中「瀝青混凝土鋪設工程」分包由B公司施作,B公司施作完畢後,未獲A公司
支付分包工程款。
試問:
(一) B公司得否因A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而向A公司主張:因鋪設瀝青受有利益,依不當得
利之規定請求A公司返還利益?A公司得否抗辯:瀝青附合於該土地,應為航港局受有利益
,其並未因鋪設瀝青一事受有任何利益?(10分)
(二) B公司得否以瀝青附合魚該土地,致喪失所有權為由,依民法第811條、第816條、
第179條等規定,向土地管理機關「航港局」請求償還相當之金額?航港局得否抗辯:其以
將土地設定地上權供港務公司使用收益,對於B公司為A公司履行拓寬工程在土地上鋪設瀝
青「自無受利益」可言。退步言之,即使因瀝青附合受有利益,亦是民法第811條規定適用
之結果,具有「法律上原因」,故無不當得利?(20分)
第三題(35分)
甲擁有一間A店面,惟長年旅居國外,故委請乙代為尋找清潔公司,定期維持A店面之整
潔。丙夢想經營一家咖啡廳,有日經過A店面發現該屋已閒置一段時間,聽聞A屋現由乙
代為管理,丙向乙表示其有意租用A屋開設咖啡廳,乙見A屋閒置已久,不如租出去賺取
租金,便代理甲與丙訂立租賃契約,將A屋出租予丙使用,丙則將A屋裝潢成咖啡廳。
惟咖啡廳生意冷淡,丙看見網路上風行寵物友善餐廳,興起在店內飼養動物來招攬生意
的想法,遂向丁寵物店以市價1000元購買一隻可愛母雞並飼養在店內。
不料,母雞的主人戊循線找到丙,表示母雞係其寄放在丁寵物店,乃向丙請求返還母雞
一年後,甲返台投票,始發現A屋被丙占用,向丙表示其未同意將A屋出租。丙則抗辯其
與甲已成立租賃契約,有權使用A屋經營咖啡廳。且甲長年旅居國外,並未使用A屋,未
因此而受有損害。
試問:(以下肯認得請求不當得利,請敘明返還客體與範圍)
(一) 請分別假設丙「無過失不知」與「明知」母雞主人係戊之情況,分析戊得否請求丙
返還母雞?(15分)
(二) 甲得否請求丙返還A屋,以及無權占用與咖啡廳營業所得之利益?(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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